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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案件:工伤维权路漫漫,专业调解促履行

案情简介:
申请人沈XX(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涟水某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委托代理人徐XX(公司负责人)。
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申请人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28日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17,275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3,050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人沈XX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因待遇补偿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遂委托陈建平律师代理仲裁。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医疗记录、工资凭证等,确认了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及各项法定待遇的计算依据。在仲裁程序中,陈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工伤待遇的具体构成及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等焦点问题,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并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鉴于被申请人对部分事实予以认可,但就赔偿金额存在分歧,陈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核心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对方沟通,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仲裁委主持下,陈律师协助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关系、分期支付赔偿方案、违约金条款等进行了多轮磋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既保障了申请人及时获得赔偿,也考虑了被申请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件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劳动关系自2025年9月28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分期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85,000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四、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劳动纠纷就此了结。调解书经签收生效,若被申请人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金,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通过调解结案,高效解决了工伤赔偿争议,体现了仲裁程序注重协商、化解矛盾的特点,所涉法律依据主要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待遇的项目及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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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2/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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