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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撤销纠纷案 —— 王振宇律师代理被告胜诉案例

一、案件简介

原告吴X与被告吴X、仝X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民事调解书,后因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吴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了二被告的银行卡、房产、车辆等资产。2023 年 3 月,在法院执行局组织下,吴X与被告吴X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阶段解除对二被告的资产查封,二被告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按约支付第一期款项 10 万元,但吴X以 “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 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执行和解协议》。二被告委托王振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后,王振宇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仔细研读《执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付款凭证等关键材料,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案涉《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2. 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王振宇律师构建针对性抗辩思路:首先,原告主张 “重大误解” 不能成立。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条款明确约定了解封条件与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已就协议内容进行说明,原告签字捺印的行为表明其已充分理解协议内容,所谓 “不懂法律程序”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重大误解”;其次,协议内容不存在 “显失公平”。执行和解XX以分阶段解封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是行业惯例,协议约定原告放弃部分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并分期还款,权利义务对等,且原告签订协议时未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最后,二被告已按协议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收到款项后主张撤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 庭审中,王振宇律师围绕上述抗辩要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针对性质证,指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时,提交二被告的付款凭证,佐证协议已实际履行,强调原告可通过 “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恢复执行” 等途径维护权益,无需撤销协议。
  4. 就法律适用问题,王振宇律师向法院详细阐释《民法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原告的权利救济途径,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应驳回原告的撤销请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合法有效,二被告已按约履行部分义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吴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王振宇律师成功为二被告维护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其合法的履约权益,避免了案件回到强制执行程序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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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03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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