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被告 A 中学(财政性投资单位)就校园内道路、围墙等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与原告 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财政评审中心最终审定结果结算。工程完工后,XX公司提交结算资料,财政评审中心经审核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审定工程总造价为 XXX.78 元。A 中学已按该审定金额全额支付工程款,但 XX公司以财政评审结论低于其实际施工成本为由,诉至法院,要求 A 中学支付工程款差额 321555.2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王振宇律师接受 A 中学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 接受委托后,王振宇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核心材料,包括案涉施工合同、财政评审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结论是否应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依据,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差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针对焦点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坚实抗辩思路:首先,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结算依据为财政评审结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结论,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应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定依据,案涉评审报告程序合法、结果客观,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最后,A 中学已按评审结论全额支付工程款,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无证据证明评审报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主张差额款项缺乏依据。
- 庭审中,王振宇律师围绕抗辩要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针对性质证。针对原告提出的 “评审结论不合理” 的主张,明确指出财政评审系专业、法定的结算审核程序,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对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现以自身成本为由否定评审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同时,提交工程款全额支付凭证,佐证 A 中学已无付款义务。
- 就法律适用问题,王振宇律师向法院详细阐释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强调财政评审结论的法定效力,结合合同约定说明双方已明确选择该结算方式,应尊重合同自治及法定结算程序,驳回原告无依据的诉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该约定合法有效,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应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依据。被告 A 中学已按评审金额全额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工程款差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 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原告自行负担。王振宇律师成功为委托人 A 中学维护了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款项支付,保障了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