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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集团诉XXXX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 王振宇律师代理被告胜诉案例

一、案件简介

原告 XX集团通过股权转让成为被告XXXX公司持股 51% 的股东后,以XXXX公司未分配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盈余利润为由,将XXXX公司及其他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XXXX公司支付盈余分红款 XXX.5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特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振宇律师接受XXXX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案诉讼代理人。

二、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后,王振宇律师立即投入案件梳理工作,全面研读案涉《协议书》《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关键材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盈余分红是否具备法定及约定的分配条件。
  2. 针对焦点问题,王振宇律师构建了多层次的抗辩思路:首先,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需先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再经股东会审议表决,而截至诉讼时,XXXX公司董事会尚未制定案涉期间的利润分配方案,更无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合法有效分配决议,原告未提交相关决议文件,分红的前置程序未完成;其次,公司经营具有连续性,2023 年度XXXX公司存在亏损,且已用 2022 年部分剩余利润弥补该亏损,原告单独主张 2018 年 5 月至 2022 年 12 月的分红,无视后续经营亏损情况,缺乏客观性,若支持该主张可能导致公司运营瘫痪,引发群体性风险;再者,XXXX公司董事会已积极履职,于 2023 年 12 月启动利润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的制定工作,正结合双方约定的客户满意度、物业费收缴率等五项考核指标推进相关工作,不存在拒不分配利润的情形,应尊重公司自治原则。
  3. 庭审中,王振宇律师围绕上述抗辩要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针对性质证,指出其主张缺乏前置程序支撑,计算方式未考虑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同时向法院提交XXXX公司董事会启动方案制定的相关证据,佐证公司积极推进利润分配事宜的事实。
    • 就法律适用问题,王振宇律师向法院详细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强调利润分配需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股东利润分配需经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等法定程序,原告未能提供证明案涉利润分配方案已按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有效证据,其主张的分红缺乏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 XX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王振宇律师成功为委托人XXXX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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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1/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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