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被告 A 物业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 “业委会”)以 A 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业主与物业矛盾突出为由,于 2020 年 8 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 A 物业公司并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议,后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 A 物业公司限期搬离小区,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公建及物业档案资料等,但 A 物业公司未予配合。为此,业委会将 A 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王振宇律师接受 A 物业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案诉讼代理人。
二、办案经过
- 接受委托后,王振宇律师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查阅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材料、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业委会解聘 A 物业公司的相关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其作出的解聘决议是否有效。
- 针对焦点问题,王振宇律师展开深入分析,梳理出关键抗辩思路:首先,业委会部分委员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未履行业主义务,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委会组成合法性存疑;其次,案涉业主大会既非定期会议,也未经 20% 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不符合临时会议的召集条件;再者,业委会仅提前 5 日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未满足《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 “提前 15 日通知” 的法定要求,且未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严重违法;最后,业委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 庭审中,王振宇律师围绕上述抗辩要点,清晰、有条理地发表代理意见,对业委会提交的证据进行针对性质证,指出其在业主大会召集、通知、表决等环节存在的程序瑕疵,强调程序合法是业主大会决议有效的前提,案涉业主大会程序违法,其作出的解聘决议不应被采纳。
- 为进一步支撑抗辩主张,王振宇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要求等法律适用问题向法院进行详细阐释,助力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王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业委会主张解聘 A 物业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王振宇律师成功为委托人 A 物业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使其得以继续在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