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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定代表人应诉加工合同纠纷,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桐乡市人民法院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沈XX主张,2022 年其为被告顾XX提供服装打褶、制作肚兜等加工服务,累计产生加工费 48 万余元。经 2023 年 9 月对账确认,被告顾XX欠付加工费 48 万余元,后通过多种方式累计还款 45 万余元,尚余 3 万余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将顾XX诉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加工费 3 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顾XX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邹仪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邹仪棉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梳理案件事实:案涉加工业务实际是原告XX公司之间的合作,被告顾XX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相关行为均为履职行为,并非个人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往来。

(二)关键证据与案件焦点

  1. 关键证据:原告自制的已付货款明细抬头明确载明为 XX力公司”,表明原告主观上知晓合同相对方并非被告个人;被告曾以XX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材料,确认了欠付货款金额,原告予以收受并持有该材料,说明其对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主体予以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虽有顾XX关于付款的沟通,但结合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该沟通应认定为履职行为;庭审中原告自认订单需联系 “老板娘”(即顾XX),但具体业务对接人为 “杨厂长”,且其去过的厂区门口挂着 “XX力公司” 牌子,进一步佐证原告知晓合同相对方并非顾XX个人。
  2. 案件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顾XX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即顾XX是否为案涉加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代理思路与诉讼策略

代理人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核心代理思路:重点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案涉加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与XX公司,被告顾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相关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诉讼策略方面,庭审中着重向法庭提交关键证据,清晰阐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逐一反驳,强调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知晓合同相对方为公司而非被告个人,被告的履职行为不应转化为个人责任,进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顾XX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结果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主体明确且特定。原告主张案涉加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顾XX,但现有证据表明其主观指向的合同对象并非自然人,且其对XX公司为付款义务主体予以确认,顾XX的相关行为应视为履职行为,其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混淆合同主体而引发的加工合同纠纷。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容易产生混淆,债权人若未准确区分合同相对方,可能导致诉讼主体错误,无法实现债权。
本案中,原告误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忽视了案涉业务的实际合作主体为公司这一核心事实。代理人通过梳理案件证据,明确合同相对方,成功论证了被告顾XX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提醒市场主体在开展业务时,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合同相对方身份信息,避免因主体认定不清引发纠纷。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案件核心:邹仪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争议焦点,即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围绕该核心展开证据梳理和代理思路构建,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无关事实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2. 充分挖掘关键证据:通过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合同相对方为公司的关键证据,包括原告自制的货款明细、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材料、原告的庭审自认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诉讼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3. 专业运用法律规则:熟练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法律观点,有力反驳原告的不当主张,促使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4. 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功为被告洗脱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避免其个人财产因错误诉讼遭受损失,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体现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专业代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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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1/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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