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25张他人银行卡牟利,男子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
一、案件核心信息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2020年
二、案件详情
被告人周某某(化名),男,1986年出生,某省某县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周某某曾有犯罪前科,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刑满释放;2017年又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及配偶名下的银行卡及配套网银U盾、绑定手机卡共7套,以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此外,周某某还主动向多人索要、收购银行卡后转售牟利:其中,同案人李XX(化名)应其要求,将自身及家属名下的银行卡配套资料10套,以及从他人处收购的银行卡10套,以每套700-1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并按其指示将相关身份信息、密码等通过网络发送给上家;张某某(化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1套;王某某(化名)以2500元价格出售名下银行卡2套;赵某某(化名)以1800元价格出售名下银行卡2套。
2019年10月10日,周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后因中止事由消失,于2020年10月19日恢复审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5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周某某委托福建XX担任辩护人。林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庭审中,林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愿意退赃;二是被告人系偶犯,可酌情从宽;三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明确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由扣押单位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警示,银行卡及配套网银U盾、手机卡等属于重要金融凭证,非法买卖、持有他人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此类行为,一旦触碰红线,必将受到刑事处罚。公民应妥善保管自身银行卡及身份信息,切勿因贪图小利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也不得收购他人银行卡,避免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四、林鸿传律师的价值
1. 精准梳理案件焦点: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准确提炼案件核心争议点,为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 提出有效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林律师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多个角度提出合理辩护意见,既尊重案件事实,又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法院公正裁判提供重要参考。
3. 推动案件从轻处理:在林律师的积极辩护下,法院充分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考虑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退赃等情节,在法律框架内对被告人作出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开展法律风险提示:案件办理过程中,林律师向被告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进其认罪悔罪,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非法持有、买卖他人银行卡的法律风险,发挥了律师的法治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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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