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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拒付,丁XX律师助力公司追回28万余元票据款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

票据到期拒付,丁XX律师助力公司追回28万余元票据款及利息

  一、案件简介

  原告湖北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XXX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被告青岛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XXX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XXX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XXX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XXX公司委托丁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二、办案经过

  丁XX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

  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针对青岛XXX公司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逐一回应:

  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

  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

  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XX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三、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XXXX元;

  上述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X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

  最终,XXX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四、律师价值

  丁XX律师准确把握票据追索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为案件胜诉提供核心法律支撑。从交易凭证到票据记录,全面梳理关键证据,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抗辩,确保法院认定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及追索权。妥善处理管辖移送、缺席审理等程序问题,推动案件高效审理,帮助当事人快速追回票据款项,降低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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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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