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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怀来县人民法院

怀来县XX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孙XX,女,汉族,1XX0年12月X日出生,现住址:

怀来县XXX,身份证号码:130X301XX0120X5024。

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被申请人代理人:李岩,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申请人代理人:李岩,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XX诉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以下简称XX深圳XX司)、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节简称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X2日到被申请人广东XX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处工作,工种为营养顾问,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基本工资1500元加提成。离职前平均工资X55.X5元,因被申请人扣发绩效导致基本工资不足1500元,申请人被迫2025年5月X日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仲裁委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XX深圳XX司在2021年X2日至2025年5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X2日至2025年5月X日期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000(2000元/月×4个月);3、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支付申请2 0 2 1年X2日至2 0 2 5年5月X日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21X14.25元;4、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日至2025年5月X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X3.X1元(2000/月÷21.X5天×(12X÷3X5×5)天×2倍);5、被申请人XX公司对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为申请人出具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截图显示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与申请人于2021年X13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2、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X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系主动离职,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申请人同意2024年X月调岗到新岗位上班,申请人正常出勤上班,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已向申请人提供劳动条件,从申请人提交银行流水可知,被申请人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每月薪酬,因申请人个人销售能力问题,未能达成公司绩效考核标准,且存在部分违规情况导致企业经营效益较低;4、申请人每月销售提成由申请人所在门店经销商支付,申请人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不存在工资差额,在此期间申请人存在各种休假情况,导致其最终获得薪酬较低,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无需再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5、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申请人诉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因此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请求驳回申请人请求事项;X、申请人自2025年2月5日开始即申请休病假至20255月X日,不应享有当年未休年休假,因此被申请人XX深圳分公司无需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X3.X1元;X、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是独立民事主体,可以独立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XX公司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恳请贵委依法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查明: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与申请人自2021年X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2025年5月X日,因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发放的工资长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提出离职。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为《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截图、企业微信打卡截图各一份,证明双方自2021年X2日至20255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工资不得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为“河北XX姐妹群群聊截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各一份,证明申请人2021X月至2024年X月工作地在怀来县XX市,2024年X月下旬XX悦超市工作,且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合同约定工资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为银行流水、考核标准及扣款情况及与销售代表韩XX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各一份,证明申请人基本工资1500元,一直被考核制度扣款;申请人提供的第四份证据为2021年至2025年工资差额计算表一份,证明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工资差额具体数额。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为申请人申请休假截图一份,证明申请人在2025年2月5日开始休假至2025年5月X日;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为经销商发放工资记录,证明经销商发放申请人销售提成;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份证据为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每月工资由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和所在门店经销商共同发放。

本委认为:1、申请人于2021年X13日与被申请人XX圳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自述,申请人于2021年X2日到所在销售门店上班,但是X月份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为2021年X13日至2025年5月X日。2、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自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申请人的实际月工资数额绝大部分2000元以下,有的月份甚至为几百元,即使按照被申请人所述部分时间段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就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来看,最高的月工资为12XX.0X元,均低于怀来县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且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工作中违规的证据,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以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工资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应当由被申请人XX深圳分公司补齐差额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XX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申请人因未足额支付工资,单方、主动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请求由被申请人出具被迫离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委不予支持;5、申请人2025年2月5日至5X日期间一直休病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故申请人请求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

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自2021年X13日至20255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X000元(2000元×4个月);

三、由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工资差额X535.X(2024X月至2025年5月按照月工资2000元扣除实发金额及社会保险后的总和);

四、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以上二、三项共计1X535.X元。

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仲裁员

怀来县劳动人委员会

0二五年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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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7/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怀来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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