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人民法院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路XX性别:男·年龄:44
身份证号码:132X241XXX0X255XX0
用人单位: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造粒工
事故时间:2023年0X月2X日12时30分
事故地点: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车间
诊断时间:2023年0X月2X日
受伤害部位:肋骨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申请人在2023年X月2X日工伤认定申请中提出:2023年X月2X日12时30分,路XX是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造粒工作,于2023年X月2X日中午12点30分在车间2号造粒机器位置,用铁铲加入原材料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突然感到肋间疼痛,14点,由于疼痛难忍,被送往平泉XX医院检查,经过CT检查,结果为左侧第七根肋骨骨折。申请工伤认定。
2023年12月2X日受理路XX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路XX系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造粒工作。2023年X月2X日12时30分左右路XX在车间2号造粒机器用铁铲加入原材料过程中,突然感到肋间疼痛,被送往平泉XX医院救治。诊断结论:左侧第七根肋骨骨折
路XX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左侧第七根肋骨骨折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决定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可靠电子签名,与纸质盖章的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本决定书标识二维码进行真伪验证,不再以纸质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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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1/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平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