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工伤纠纷

工伤案件

平泉县人民法院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XX性别:男·年龄:44

身份证号码:132X241XXX0X255XX0

用人单位: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造粒工

事故时间:2023年0X2X12时30分

事故地点: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车间

诊断时间:2023年0X2X

受伤害部位:肋骨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申请人在2023年X2X日工伤认定申请中提出:2023年X2X12时30分,路XX是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造粒工作,于2023年X2X日中午12点30分在车间2号造粒机器位置,用铁铲加入原材料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突然感到肋间疼痛,14点,由于疼痛难忍,被送往平泉XX医院检查,经过CT查,结果为左侧第七根肋骨骨折。申请工伤认定。

2023年12月2X日受理路XX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路XX系平泉XXXX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造粒工作。2023年X2X12时30分左右路XX车间2号造粒机器用铁铲加入原材料过程中,突然感到肋间疼痛,被送往平泉XX医院救治。诊断结论:左侧第七根肋骨骨折

XX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左侧第七根肋骨骨折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决定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可靠电子签名,与纸质盖章的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本决定书标识二维码进行真伪验证,不再以纸质形式提供。


其他工伤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1/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平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