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法院
名为合作,实为借贷——苟振华律师代理成功追回2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5)川0823民初****号
审理法院信息:剑阁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镇**路**号。
被告:王XX,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乡**水村*组**号。
原告赵XX与被告徐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XX、徐XX共同向原告返还合作资金200000.00元整;2.被告王XX、徐XX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1900.00元(以20万元为本金,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1月20日贷款市场1年期LPR为3.65%计算);3.被告王XX、徐XX共同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王XX、徐XX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6月13日,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XX某茶楼签订了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被告王XX、徐XX共同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合作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后,原告即指示其妻子从银行账户分三次向甲方王XX的银行卡转款共计20万元。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合作资金到位后甲方即进场施工,工期为三个月,但乙方资金投入到位后,甲方进场施工后因发包方的原因未能继续施工。2022年7月,乙方得知甲方不能完成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后,遂要求甲方按照约定返还其投入资金。但甲方王XX、徐XX直至2022年年底仍未按约定返还原告投入资金。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虽名为合作协议,但根据其条文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看,乙方投入资金,甲方须返还资金,有利润时乙方则按约定分配利润,乙方并不承担任何风险,故双方之间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2023年6月2日,原告向二被告追索合作资金时,二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敷衍推诿,至今仍拒不返还原告投入资金。为维护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王XX于2026年6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赵XX合同款200000.00元,并以200000.00元以内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25年1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赵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928.00元,减半收取计2464.00元,由被告徐XX、王XX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徐XX、王XX于2026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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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2-08 16:00:00
审理法院:剑阁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