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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文员变“合伙人”背上11万债务?揭阳潘炯律师介入,成功帮劳动者再审改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前台”到“被告”,当事人代签文件引发巨额债务

当事人于2020年底在某汽修厂担任前台文员,工作内容包括接待、登记以及偶尔代签送货单及在微信工作群中转发配件需求信息。后该汽修厂因经营不善倒闭。

令当事人没想到的是,汽配供应商公司将其与汽修厂老板一并告上法庭,主张两人系“合作经营关系”,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汽修厂在营业时拖欠的货款11万余元及利息。一审中,由于当事人未留意法院传票而没有出庭应诉,一审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认定当事人需与老板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但直至2025年6月,当事人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才得知自己已背负巨额债务。

办案经过:

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与生效判决,当事人找到揭阳潘炯律师寻求帮助。潘炯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后,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当事人仅是履行职务行为的员工,而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合伙人,故果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构建坚实的证据堡垒,还原员工身份真相

潘炯律师深知空泛的辩解无力,必须用扎实的证据说话。为此,潘炯律师全面梳理当事人工作期间的所有痕迹,并协助当事人成功联系到汽修厂的前同事以及厂房房东,依法申请到三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形成一致指向:当事人仅为受雇的前台文员,工资由汽修厂老板发放,其对修理厂无任何投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同时,潘炯律师对案卷中数百页微信聊天记录的梳理,从中提炼出当事人反复强调“我负责算账”、“钱是到老板账户”、“你直接联系老板”等关键表述,证明其所有行为均为传达指令,而非自主决策。

此外,潘炯律师还调取了其他员工起诉修理厂老板追讨工资的劳动仲裁文书,用关联案件印证了真正的经营主体与债务人是修理厂老板,构筑起证明当事人纯属雇员身份的完整证据链。

展开缜密法律反击,驳斥“合作经营”谬误

法庭上,针对对方坚称的“合作经营关系”,潘炯律师指出,认定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是其作为经营者或合伙人。本案中,当事人从未支付过厂房租金、货款等任何经营成本,其微薄工资亦被拖欠,这完全不符合合伙人的经济特征与风险收益模式。并进一步论证,所有采购沟通中,当事人均在转达老板指示,其行为性质属于典型的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以其个人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更关键的是,潘炯律师揭示债权人行为的内在矛盾:汽配供应商公司其长期催讨、交涉的核心对象始终是汽修厂老板,将其列为被告,实质是在向实际债务人追索无果后,试图不当扩大责任主体,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无辜劳动者。

案件结果:再审改判,法律还 “打工人”清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潘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当事人在案涉交易中的行为属于履行前台文员的职务行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为汽修厂老板或其经营的修理厂。并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由汽修厂老板个人向汽配供应商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

常见问题解答

问:我只是按老板要求和工作安排,与客户/供应商进行对接联系,为什么会被起诉承担公司债务?

答:债权人有时会试图扩大追索范围。关键在于区分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本案中,潘炯律师正是通过系统证据,成功证明了所有对接均为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从而免除了当事人的个人责任。

问:工作中哪些行为容易引发类似风险?该如何避免?

答:风险较高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个人社交账号(非明确备注岗位的工作号)与合作伙伴进行重要业务洽谈;在未获得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对外作出涉及付款、售后等实质性承诺;在合同、收货单等重要文件上仅签署个人姓名,而未同时注明“代(公司名称)签”或所属部门。

为规避风险,潘炯律师建议:对外商务沟通尽量使用公司邮箱或已明确工作身份的企业微信;代签任何文件时,在签名旁清晰标注代表公司及个人岗位;妥善保管好能证明是执行上级指令的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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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2/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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