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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了逃债,在房产上设置虚假抵押,起诉撤销虚假抵押,维护债权人利益!

江苏省泰兴市XX民事判决书

  (2025)苏XXX民初XXXX号

  原告:吴XX,女,1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峰,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江苏省泰兴市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1X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X与被告XXX、X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峰,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XXX与被告XXX的《抵押合同》及对应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5)泰兴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2、判令二被告配合注销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对被告XXX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原告与被告X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被告XXX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5年X月XX日开始向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材料申请立案,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贵院于2025年X月XX日正式立案审理。经审理,贵院作出(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XXX同意偿还借款本息,但截止目前,被告XXX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二、被告XXX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意。被告XXX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在2025年X月XX日得知原告准备诉讼的情况下,于2025年X月X日将其名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XX的房产抵押给其岳父XXX,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行为导致被告XXX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意。三、两被告有恶意串通嫌疑。被告XXX同原告借款前征信就存在问题,作为被告XXX的亲属,被告XXX对XXX的债务纠纷应属明知,仍协助其设立抵押,双方有明显的恶意串通嫌疑。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XXX辩称,原告所依据的债权不一定是合法的,因为原告与XXX存在婚外情,不能排除两人合谋的可能性,恳请法庭调取(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案件证据及原告与XXX之间完整的聊天记录、往来明细,以查清债务合法性。被告XXX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尽管XXX是XXX的岳父,其债权不能因为特殊身份关系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原告所谓的故意串通的嫌疑是不存在的。综上所述,XXX的债权应得到法律保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XX于2025年X月X6日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2025年6月XX日,原告吴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所欠原告款项以本金XXX元、利息XXX元、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XXX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9%计算;以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XX.8%计算;以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5%计算;以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98%计算)结账,被告XXX保证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清偿,并保证自2025年X月起每月偿还原告XXXX元,且于2025年X月XX日前另外加付XXXXX元给原告,2026年X月份加付XXXXX元给原告,自2027年起每年X月份加付XXXXX元给原告,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按照借款本金XXX元、利息XXX元、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XXX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9%计算;以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XX.8%计算;以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5%计算;以XXX元为基数,自2025年X月X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98%计算)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审理过程中裁定保全被告XXX的财产XXXXXX元,但未能足额冻结。

  另查明,2025年X月XX日,案外人赵XX通话中询问原告吴XX“你有没有起诉他”,吴XX回答“有啊”,后赵XX又询问“然后我问你,你有没有起诉他”,吴XX回答“不是告诉你有吗”,赵XX再问“啥时候起诉的呢”,吴XX回答“反正现在有起诉他就行了”。被告XXX与案外人赵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25年X月X日离婚,被告XXX系赵XX之父。XXX与赵XX的离婚协议中载明:泰兴市XXXXXXX房产系男方婚前财产,经双方协商,待此房产银行贷款还清,男方自愿无条件配合将该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且男方承诺此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后,男方不上诉要求女方归还该房产。待XXX年满18周岁,女方承诺配合将该房产过户至XXX名下,且男方不上诉要求XXX归还该房产”。

  2025年X月X日,被告XXX与XXX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一份,载明XXX因向XXX借款XXXXXXX元,将其名下泰兴市XXXXXXX〔不动产权证号:苏(X0X1)泰兴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抵押给XXX,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5)泰兴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

  2025年X月X日,被告XXX将其名下房产位于泰兴市XXXXXX室转移登记到XXX、XXX名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本院(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泰兴市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抵押借款合同、通话录音、欠条复印件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吴XX对被告XXX享有未受偿的有效债权,已经本院(2025)苏128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事实清楚。2025年X月X6日,当时还是XXX妻子的赵XX得知吴XX将通过诉讼主张债权,后2025年X月X日XXX与赵XX离婚,同日XXX与XXX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其名下泰兴市XXXXXXX抵押给XXX,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XXX在本案中仅提交了欠条复印件一份,未能提交原件,且对资金来源、现金交付的陈述有悖常理,不足以证明其对XXX享有XXXXXXX元债权的事实,XXX在名下房产上为XXX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实质上是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减少了XXX的责任财产,降低了XXX的偿债能力,且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应予以撤销。

  关于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XXXX元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结合本案中原告的诉求、债权的履行期限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合理的律师代理费为XXXX元,由被告XXX承担。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于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XX、XXX于2025年X月X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及对应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5)泰兴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

  二、被告XXX、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配合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泰兴市XXXXXX不动产上为XXX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手续。

  三、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

  代理费XXXX元。

  四、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被告XXX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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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1/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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