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某公司)系由陈XX(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孙XX共同出资设立,各持股50%。被告孙XX的妹妹孙X曾注册并经营个体工商户“崇川区孙X饰店”,该店已于2025年3月20日注销。第三人沈X曾同时受雇于XX某公司与孙X服饰店,负责通过微信号为孙X服饰店向XX某公司下单采购服装。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沈X通过上述微信号向XX某公司下达“VICA-24SS-JV 春夏”订单及多次补货订单,XX某公司依约生产并部分交付,但孙X服饰店未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赵某某律师、张XX师;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张XX律师。庭审中,双方就欠付货款金额、支付主体等展开辩论,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并对相关微信记录、对账单、发货明细等证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孙X服饰店与XX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货款金额,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确认总金额为1,532,197.72元(含未发货部分),扣除已确认的调货金额56,078.4元。关于支付主体,法院认定孙X服饰店由孙X、孙XX共同经营,资产存在混同,故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32,197.7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原告于收到货款后十五日内向被告交付剩余货物;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保全保险费、公证费等)。
判决理由与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履行)、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付款义务)等规定,认定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同时,法院基于孙XX与孙X服饰店之间的资产混同与实际经营参与,认定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9-23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