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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由赵启太律师担任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谭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XX)粤刑终XX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谭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本案于2019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启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粤03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谭XX、谭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许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没收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

2. 三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1.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粤03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中对谭XX、谭XX、许XX的定罪部分。

2. 撤销该判决中对三人的量刑部分。

3. 谭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谭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 许XX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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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19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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