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离婚后抚养费追索纠纷。委托人韩XX(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杨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对双胞胎子女。因感情不和,双方自2019年10月开始分居,子女随韩XX共同生活。此后,双方经历了多次离婚诉讼,直至2023年12月经法院终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女儿由杨XX抚养,儿子由韩XX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宜作出判决。
离婚判决生效后,韩XX主张其在长达数年的分居期间独自承担了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XX支付自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9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仅支持了杨XX在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约3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驳回了韩XX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韩XX不服,委托我所沈律师团队提起上诉。
案件总结:
沈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团队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团队围绕以下要点进行了有力论证:
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
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未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如我方当事人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
明确我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更侧重于审查抚养费请求的基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判决也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我方当事人该部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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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0-10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