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谢女士来自贵州,于2023年10月3日,在其丈夫的介绍下来到东莞一家制品公司做普工,由于文化不高,就只能是从事一些灌石膏、打孔的简单工种,货很多的时候才需要人,入职后没有填写入职登记表,也没有发放工作证,一切都是从简的,工资也是法定代表的配偶发的,上班一个月零五天就在工作中不慎右手食指受伤。她很想去申请工伤认定,想通过工伤获得一些赔偿,但是由于没有劳动关系证据,此路不通。让公司开证明,公司说你是临时工,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会开证明的。
当事人打到笔者,要求追索工伤赔偿,经过笔者详细了解,发觉当事人的用工性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便代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4年6月13日,仲裁确认自2023年10月3日至2023年12月12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收到裁决书后,自然是不服输的,于是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可知,被告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每天工作时间较长,且需要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与劳务关系中工作时间不固定、管理松散有明显区别。再次,被告提供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根据出勤情况核发劳动报酬,因此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认为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1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于2023年10月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而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1/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行 业:制造业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