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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煤炭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郭XX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煤炭案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王胜玫

办理结果:

走私煤炭13660.05吨,成功争取部分未遂及从犯,在法定刑以下减档量刑,基本实现实报实销(判决生效后很快释放)

   案情简介及辩护思路:

郭XX受孙XX雇佣,作为XHS21船的船舶管事招募船员,先后三次前往某国海域走私煤炭。2023年11月上旬,XHS21船在第三次装运煤炭返航途中被我国海警查获。现场查扣煤炭7160吨。

海警登临前,郭XX电话联系孙XX,受孙XX哄骗扔掉涉案手机,并在接受讯问时隐瞒实情,误导侦查方向,帮助孙XX逃避侦查。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郭XX亲属委托王胜玫律所代为辩护。王律师介入后,立刻第一时间安排阅卷并且连续两次会见郭XX。王律师成功取得当事人郭XX信任,得知其受到孙XX指使的事实,并且快速制定辩护方向:

第一、XHS21船被海警查获时,位于我国专属经济区,并未进入我国境内,因此最后查获现货的7160吨应当认定为未遂。

第二、郭XX系受到孙XX指使,应当尽快向办案机关反映情况,推动侦查,明确郭XX发挥的实际作用,争取从犯,从而实现减档量刑。

第三、郭XX此前认罪态度反复,本案证据充分,应当明确认罪认罚态度,争取从宽处理。

辩护思路得到郭XX本人及家属的认可后,立刻开展工作,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先后提交三份律师意见书,推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证明郭XX罪轻的证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王律师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明确郭XX认罪态度,并且在庭审前提交两次律师意见书。最终,王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郭XX在法定刑以下(本案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减档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基本实现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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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4/25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业:航运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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