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
二、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X,户籍及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人,专科文化)邀约同事至酒吧饮酒,期间酒吧酒水销售员邀约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加入同饮,至25日凌晨2时20分结束。后张X驾车搭载李某等人前往烧烤摊继续食用烧烤,期间几人追加饮用杨梅酒。25日凌晨3时33分许,烧烤结束后,张X单独驾车搭载李某离开,于4时13分许将车辆停靠至停车场,公安机关指控其在该车副驾驶位及后排,违背李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2025年2月25日,张X因涉嫌强奸罪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就本案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因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分别为2025年7月25日-8月25日、2025年10月10日-11月10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期间分别为2025年7月13日-7月28日、2025年9月25日-10月10日)。
三、
本案中,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王定洪律师作为张X的辩护人,围绕“强奸罪构成核心要件——违背妇女意志”展开针对性辩护工作,核心工作内容如下:
1、强制措施辩护:张X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重点阐述本案证据暂未形成完整锁链、张X无逃避侦查风险等观点,推动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
2、证据核查与质证: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梳理证据,针对“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指控点,逐一核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酒吧及烧烤店监控记录、车辆行驶轨迹、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鉴定意见、DNA检测报告、发现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证实“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具体行为,且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陈述存在矛盾,证据间无法相互印证。
3、推动补充侦查质证:针对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补充侦查引导意见,明确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问题,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能佐证“是否存在强行行为”的关键证据,最终因补充侦查后仍未完善证据,强化“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
4、法律适用与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重点论证“本案核心犯罪事实、违背妇女意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推动检察官采纳辩护观点。
四、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张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一核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同时,《不起诉决定书》明确两项后续事项:一是本案中若有扣押物品,需退还物品所有人;二是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张X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申诉,被害人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
1、罪名核心要件是辩护“锚点”:强奸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与“强行性”,本案辩护未泛化争议点,而是始终围绕该核心要件核查证据,避免陷入“饮酒、邀约同行”等非关键事实的争议,精准突破“证据不足”的辩护难点,这是案件获不起诉的核心前提。
2、强制措施辩护兼具“权利保障”与“辩护铺垫”:本案中,及时推动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仅保障了张X的人身自由,也为后续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案情、梳理案件细节、完善辩护思路提供了便利,避免因当事人羁押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辩护效率。
3、重视“补充侦查”的辩护价值: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非案件“拖延”,而是辩护的重要契机。本案中通过提交书面补充侦查引导意见,既明确指出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不足,也向检察院清晰传递“证据无法补正、核心事实无法查清”的观点,为检察院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4、“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辩护的底线保障:本案中,公安机关虽指控张X某涉嫌强奸罪,但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锁链证实核心犯罪事实,律师始终坚守“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通过证据质证、法律沟通,推动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践行了刑事辩护中“防止冤假错案”的核心职责,彰显了司法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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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2/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