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区域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由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在明知涉案公司无真实进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指使他人将该公司添加为进口业务消费使用单位,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涉及税额达 490 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臻律师立即投入案件办理,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推进各项辩护工作:
1、会见当事人与案情梳理: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具体行为及当事人主观认知等关键信息,结合当事人陈述梳理案件脉络,初步判断案件核心争议点。
2、卷宗审查与证据分析: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包括公诉机关提交的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报关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逐一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重点分析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等关键事实。
3、辩护策略制定:基于案件事实与证据分析,陈臻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一是强调当事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并非案件主导者;二是突出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三是主张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四是着重说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庭审辩护履职:庭审过程中,陈臻律师围绕辩护策略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结合证据逐一回应,清晰阐述当事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向法庭提交当事人退赃凭证等相关材料,恳请法庭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陈臻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最终作出判决:当事人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当事人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内,当事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充分考量了当事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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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8/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