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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陈臻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简介当事人(女,1995 年出生,安徽省宿州市某区域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 年 1 月 4 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查,2022 年 4 月,当事人从线上渠道购买 1000 粒金色减肥胶囊,经本人及相关人员服用后认为效果不佳,遂联系退货。后经涉案关联人员推介,当事人将 900 粒减肥胶囊寄回。2022 年 5 月 9 日,当事人再次向该关联人员转账 3500 元购买 1000 粒同款减肥胶囊,对方将此次购买的胶囊与此前退回的 900 粒一并寄回。2022 年 9 月 27 日,当事人向另一涉案关联人员出售该款减肥胶囊 10 粒,收款 185 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当事人处扣押涉案金色减肥胶囊 1858 粒。该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后,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二、办案经过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陈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陈臻律师高度重视此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细节,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安抚其焦虑情绪。
随后,陈臻律师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相关材料等,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与深入分析。通过严谨的案件研判,陈臻律师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存在明显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其一,当事人销售涉案胶囊的数量极少,仅售出 10 粒,获利微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二,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主动上缴剩余涉案胶囊,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三,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具有明显的悔罪态度。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与证据分析,陈臻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详细阐述了当事人具备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陈臻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保持沟通,就案件相关问题充分交换意见,进一步争取检察机关对辩护观点的认可。

三、案件结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后,采纳了陈臻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上缴涉案减肥胶囊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目前,扣押的涉案产品已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无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回归正常生活。本案的成功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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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5/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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