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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键举证!追回11 万欠款!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4)鄂xxxx民初xxxxx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滕X,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成xxx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员工工资4255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员工提成4215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销款52845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代运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并提供相应的运营团队支持,并依据被告需求,组建并管理代运营团队,负责店铺内各产品的营销方案,以及进行营销推广等,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及佣金收益,人员工资、房租水电、办公采购等资金皆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合作,至2024年5月应被告要求而终止合作,但合作期间原告垫付的运营成本以及员工工资和提成被告仍未结清。原告法定代表人滕X多次向被告出纳彭志丹、总经理袁伟核对账目并催促其支付欠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资金,不予给出明确付款时间。截至目前,被告欠付原告员工工资42558元、欠付提成42153元、欠付报销款52845元,共计XXX元。综上所述,被告长时间拖欠工资、提成、报销款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x公司未到庭,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关于要求支付员工工资42558元,不应予以支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员工工资42558元。经被告查明,尚需支付的员工三月、四月工资为38600元,其中滕X月薪为12300元,两个月工资应为24600元。关于要求支付员工提成42153元,不应予以支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员工提成42153元。经被告查明,共欠付员工提成21752.11元,其中仅欠付滕X提成6201.73元,欠付吴XX提成4052.89元,欠付陈X提成3559.63元,欠付娄XX1921.86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客观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对事实进行核查认定,依法裁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XX公司(乙方)与xxx公司(甲方)签订《代运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甲方提供品牌和商品,乙方负责该品牌和商品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的架构搭建、营销推广、页面设计,即双方联合经营的模式。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依法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并提供相应的运营团队支持,保证其尽快上线运营,使甲方在网络的销售计划得以顺利展开。乙方组建并管理该项目的运营团队,负责店铺及产品的页面设计、产品信息的优化、营销推广、数据分析等工作,该团队设立相应的职能岗位包括项目运营、营销推广、页面设计、文案策划、客户服务、XX等。乙方责任做好店铺内各项产品的营销方案,如店铺内实施各种促销活动或参加平台内活动,产品的促销价格和优惠条款在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开始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与甲方沟通销售情况,随时协商调整方案。乙方在要使用付费类营销推广时,需提前做好计划,并把相关计划提交给甲方审批,甲方同意执行后方可实施。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甲方技术服务费及佣金收益。甲方负责建立专供电子商务销售的成品仓库,并配置适用的仓库管理系统和设备;制定电子商务发货管理办法;安排专职仓库管理员保证日常运作;如因甲方发货不及时、漏发货物、错发货物产生的客户纠纷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在协议期间应权利配合乙方工作,根据营销的实际情况及时投入推广费用,乙方根据实际的运营数据提交下期预算申请,双方共同努力创造销售佳绩。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销售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销售数据和交易行为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发出询问或要求做出说明,对一些实质性问题可以协同修正避免再次发生。运营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薪资待遇、社会保险、国定假日等方面必须与甲方协商进行,具体参照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再结合武汉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协助办理所有人员的入职手续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为方便招聘,乙方代为承担一处成熟小区为甲方员工宿舍,具体承租面积和费用等相关细节由甲方决定,乙方协助处理,承租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承租位于武汉市洪山区xxx写字楼为甲方办公室,面积94.47平方,其他诸如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摊费等以物业办公室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甲方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合约期限、技术服务费、佣金收益及结算方式作为此代运营合作协议之附件一,将以合同形式另外签订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印章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如下:第一年200万元整,第二年500万元整,第三年800万元整,第四年1000万元整,第五年1500万元整。合约期内,甲方承诺的推广费用如下:第一年目标销售额的15%,第二年目标销售额的10%,第三年目标销售额的8% ,第四年目标销售额的6%,第五年目标销售额的5%。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方因故延迟或拒绝支付附件一中相应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甲方的运营服务,如若超过期限30天还未及时支付,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并有权要求甲方按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滞纳金。该协议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合作至2024年5月。因xxx公司未能付清合作期间的报销款、员工工资、提成等款项,XX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XX公司提交的《代运营合作协议》、报销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代运营合作协议》系XX公司与x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XX公司依约履行协议义务后,xxx公司亦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根据XX公司提交的报销单据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xxx公司已通过XX公司提交的报销申请,且xxx公司的工作人员亦已确认报销款项为52845.46元,故xxx公司应当按照上述金额向XX公司付款。对XX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员工工资及销售提成,XX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因xxx公司自认尚需向XX公司支付员工工资38600元、销售提成21752.11元,故对XX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在xxx公司自认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xxxx有限公司支付员工工资38600元、提成21752.11元、报销款52845元;

   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244元,由被告xxx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xxx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xx

书 记 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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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2/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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