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
本案系一起围绕《孵化合作协议》性质与效力展开的合同纠纷。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有*合伙)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苏XX公*
· 核心争议:
XX苏XX公**据《孵化合作协议》中“业绩补偿条款”,要求大X合伙企业支*200万**偿款及利*,并由原审被告承担连*责任。一审法*支*其诉请。
我方*为大X合伙企业代理律师,主张:
1. 协议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涉嫌无权*理;
2. 协议性质非“对赌”,实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保底条款”;
3. 200万**偿款实为违约金,且显失公*,应*调减。
办案经*
1. 精准定性协议性质,否定“对赌”本质
· 一审法*将《孵化合作协议》认定为“对赌协议”。我们深入研究协议条款与履行事实,指出:
· XX苏XX公**以知识产权*缴出资,未实际投入现金,亦未完成*识产权*估与过户;
· 协议缺乏典型对赌内容(如股权*购、上市补偿等),反而约定“零风险保收益”,属于***嫁风险的无效条款。
· 在二审中,我们成*说服法*将200万**偿款性质从“业绩补偿”纠正为“违约金”,为调减金*奠定基础。
2. 主张*议效力瑕疵,揭示无权*理事实
· 我们强*协议签署人胡XX非大X合伙企业合伙人或员工,亦未获合法*权,其私自盖**为不构成*见代理。
· 通*提交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审被告对协议签署不知情,协议非大X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
3. 聚焦*约金*高,力主酌减
· 针对200万**偿款,我们主张*性质实为违约金,且XX苏XX公**证明*际损失,约定金*畸高。
· 我们举证证明:
· XX苏XX公**术不达标导致合作失败;
· 合作周*仅1年,其实际投入有*;
· 行业惯例补偿比例不超过投资额30%。
· 据此,我们请求法*依《民法*》第585条对违约金*以大幅调减。
4. 厘清合伙人责任,阻断连*风险
· 我们强*郭XX、王XX仅为名义合伙人,且已通*《退伙清算确认书》清理债务,不应*担连*责任。
· 虽二审法*未完全*纳,但通*整体策略有*降低当事人责任**。
案件结果
二审法*部分支*我方*诉请求,实现重大改判:
1.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关***200万**偿款的判决;
2. 大幅调减补偿金*:将200万**偿款酌减为20万*,调减幅度达90%;
3. 维持合伙人连*责任:郭XX、王XX对上述20万**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4. 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XX苏XX公*****等请求未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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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1-26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