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与自认规则的司法适用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某经营部就房屋假山、水池及过滤系统装饰装修事宜达成约定,总工程价款30000元。王XX向经营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施工成果与承诺方案差异较大为由终止合同履行,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经营部退还装修费1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XX不服一审判决,以“经营部未按约定完成水池主体结构浇筑施工,且部分材料由其自费购买,应退还对应工程款”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一审相关判项并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王定洪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经营部开展工作如下:
1、抗辩核心确立:紧扣“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关键事实,结合上诉人一审证人证言及自认,反驳“未按约定施工”的主张。
2、证据链构建: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施工范围为水池修改、假山制作、过滤系统安装,退场时仅剩余过滤系统收尾工程;强化上诉人一审中“水池浇灌不属于施工范围”的自认效力,主张该自认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3、举证责任分配抗辩: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主张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分项工程价款及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案件判决结果
1、 一审判决:驳回王XX要求退还装修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
2. 二审判决:认为王XX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有其一审证人证言及自认为证;其二,双方未明确分项工程价款,无法核算“未施工部分”对应的退款金额,王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王定洪律师办案心得。
1、自认规则的精准适用是本案关键: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王定洪成功锁定了上诉人一审中“水池浇灌不属于施工范围”的自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自认不可随意撤销的规定,直接否定了上诉人的核心上诉理由,凸显了诉讼中固定对方自认事实的重要性。
2、举证责任分配是胜诉核心逻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分项工程价款,上诉人主张“退还未施工部分工程款”时,需举证证明分项价款、未施工范围及对应金额。本案中,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王定洪紧扣“举证责任倒置除外情形”,强调上诉人未完成举证义务,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3、证据梳理需聚焦核心争议点:王定洪代理此类案件时,优先梳理施工范围、合同价款构成、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尤其注重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抗辩或主张逻辑链。
4、合同约定明确性的重要性提示:此类纠纷多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如施工范围、分项价款、材料供应责任)引发。在装饰装修合同签订相关法律事务时,应建议当事人明确上述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若已发生纠纷,需及时固定双方关于合同履行的沟通记录,为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5、上诉阶段的证据补强与主张调整:上诉人在上诉时需针对一审未获支持的理由,补充提交新证据或强化原有证据的关联性。本案中,上诉人未补充证明分项价款的关键证据,仅依据原有自认事实主张退款,难以改变一审判决结果。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