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人民法院
通信线路坠落致骑车人摔倒受伤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4日22时许,原告宋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某交易中心岔路口200米处时,因避让不及掉落在公路上的网络电线而摔倒受伤。该网络电线架设于被告某通讯分公司所有及管理的电线杆上,被告某某公司通过租赁线杆方式附挂了其通信光缆,线路管理义务由某某分公司承担。
事故发生前,案涉路段已因同类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派出所虽拉设警戒线,但未彻底排除线路坠落的安全隐患,两被告亦未及时抢修线路或设置有效警示标识。原告受伤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颈部脊髓不完全损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等,支出医疗费7616.99元及救护车费360元,出院后需颈托固定3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该认定经复核维持。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134.99元。
二、王定洪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其核心工作开展如下:
1、证据梳理与固定:全面收集原告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凭证、出院证、护理证明等医疗相关证据,明确损伤治疗的直接支出;调取事发现场照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佐证线路坠落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及被告过错。
2、法律关系界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明确本案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聚焦被告作为所有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3、 损失金额核算:结合《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逐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针对出院后颈托固定3个月的医嘱,依法主张合理的误工期及营养期。
4、抗辩应对:针对被告提出的“医疗费用包含陈旧性疾病治疗费用”“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记录矛盾”等抗辩,从证据关联性、交警部门职权合法性等角度进行反驳,强调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优先性。
三、法院判决结果
1、确认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医疗费7616.99元、救护车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7109.50元、护理费198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9156.49元;
2、责任划分:被告某分公司作为线路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赔偿责任,即15325.19元;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
四、王定洪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1、证据是胜诉核心: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完整的医疗凭证、事发现场照片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直接影响责任认定与损失支持,王定洪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已全面梳理证据关联性,提前预判对方质证焦点,针对性强化关键证据的证明力。
2、 法律关系精准界定是前提:本案初看涉及交通事故,但本质是“线路坠落”引发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需准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所有人、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而非单纯依据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这一界定直接决定了责任主体的认定方向。
3、 责任主体认定需紧扣合同约定:某公司通过提交租赁协议,证明线路管理义务归属于某分公司,成功免除自身责任,王定洪律师在处理此类多主体纠纷时,需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明确义务主体与责任边界。
4、损失核算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既要依据司法解释及当地赔偿标准,又要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嘱、受害人职业状况等实际情况。本案中,法院结合原告农村居民身份及出院后颈托固定的医嘱,酌情支持误工期,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原则。
5、 抗辩针对性突破:针对被告提出的“费用剔除”“证据矛盾”等抗辩,王定洪律师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结合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的专业性进行反驳,已避免被对方误导审理方向。
6、本案的处理提醒,通信、电力等公用事业运营主体应强化设施维护与安全隐患排查义务,避免因管理疏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受害人在遭受此类损害时,应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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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彝良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