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X被指控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
律师在接受案件之后,一直与办案单位沟通,阐述肖X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的观点,并提交书面意见,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发表辩护观点。
经过庭审,人民法院依法终止公诉程序对其信用卡诈骗罪的审理,并且做出裁定认为该指控内容应该属于侵占行为,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
同时法院判决对于洗钱罪也不予支持。
最后人民法院仅对其盗窃罪方面进行定性及量刑,因为肖X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决肖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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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8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