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孙XX,女,1995年8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2201xxxx0803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XXxx组x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XX。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9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辩护人陈臻,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王X,北京市XX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被不起诉人孙XX从淘宝上家购买1000粒金色减肥胶囊,其本人与对象服用后感觉效果不佳,遂联系退货。对方将霍xx(已起诉)微信推介给孙XX,经沟通,孙XX将900粒减肥胶囊寄回。2022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孙XX再次联系霍xx转账人民币 3500元购买1000粒金色减肥胶囊,霍xx连同上次调货的 900粒减肥胶囊一并寄给孙XX。2022年9月27日,孙XX出售给祝维维金色减肥胶囊10粒,收款人民币185 元。案发后,民警自孙XX处扣押金色减肥胶囊1858 粒。本院认为,孙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缴减肥胶囊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X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产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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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5/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