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概况
(一)案件核心事实
1、本案案发于2022 年 6 月 7 日 20 时许,被不起诉人王X(衡南县XXX局全额事业编制人员)因饲养的狗未牵绳,与被害人刘XX在衡阳市蒸湘区XX千金大药房XX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
冲突初期:王X用拳头击打刘XX头部,刘XX随即捡起板凳砸击王X头部;
2. 冲突升级:王X呼喊附近的杨XX、朱XX(二人另案处理)共同殴打刘XX,王XX抱住刘XX头部,杨、朱二人挥拳击打刘XX头部并踢踹其腹部,后双方被围观群众分开;
3. 伤情鉴定: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22】临鉴字第XX号鉴定,刘XX右侧 5-8 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2024】临鉴字第 XX号鉴定,王XX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并玻璃体积血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程序进展
| 时间节点 | 关键程序事件 |
| 2024 年 8 月 30 日 | 王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 |
| 2024 年 9 月 21 日 | 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王X被执行逮捕 |
| 2024 年 11 月 20 日 |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王X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
| 2024 年 12 月 21 日 - 2025 年 1 月 20 日 |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
| 2025 年 1 月 15 日 | 王X、朱XX、杨XX共同赔偿刘XX 5 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
| 2025 年 1 月 22 日 | 经检察院决定,王X被取保候审 |
| 2025 年 2 月25日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衡蒸检刑不诉 [2025]XX 号】不起诉决定书 |
二、律师接受委托及服务范围
(一)委托关系确立
1.委托方:贺X(王X老婆);
2. 受托方:湖南XX,指派封XX律师承办;
3. 委托事项:为王X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全阶段刑事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范围(全阶段覆盖)
1.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核心服务已履行)
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告知权利);
向侦查机关了解王X涉嫌罪名;
代理王X申诉、控告;
为王X申请取保候审(虽合同注明 “不承诺取保结果”,但最终推动王X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取保);
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
2. 审查起诉阶段(核心服务已履行)
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含双方伤情鉴定意见书、接报案登记表、病历等书证);
会见在押的王X(取保前);
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申请检察院调取关键证据(2024 年 11 月 28 日已向检察院申请向案外人调查取证);
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因不起诉未实际开展)
若案件进入审判,计划开展查阅指控犯罪事实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证、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等工作。
三、封XX律师核心办案工作
(一)前期准备: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与证据
会见当事人:多次会见王X,核实冲突细节(如 “狗未牵绳口角”“互殴过程”“叫人帮忙的原因” 等),确认王X的伤情及赔偿意愿;
2. 阅卷与证据梳理:全面查阅本案证据材料(含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杨XX / 朱XX证言、王X供述辩解、勘验 / 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重点核查伤情鉴定的合法性、冲突因果关系的关联性;
3. 调查取证推动:针对案件事实模糊点(如 “王X是否具有直接故意伤害故意”),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向案外人调查取证,补充案件关键事实。
(二)核心辩护:提出精准的法律意见
2025 年 2 月 17 日,封XX律师代表湖南XX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犯罪嫌疑人王X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事实争议点:认为 “证明王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较为模糊”,主张从冲突起因(偶发口角)、互殴性质(双方均有伤害行为)角度,弱化王X的主观恶意;
2.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论证:
主观恶性小:王X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案属偶发性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
坦白 / 自首情节:虽检察院最终认定 “坦白”(依据王X 2024 年 8 月 30 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律师提出 “王X事发后随民警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具有自首情节” 的辩护观点,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认罪认罚:王X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从宽处理” 条件;
赔偿谅解:王X与同案人共同赔偿被害人 5 万元并取得谅解,降低案件社会矛盾。
3. 最终辩护请求:
方案一: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作出法定不起诉;
方案二:若认定构成犯罪,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结合 “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
(三)过程跟进:推动案件程序与结果优化
取保推动: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王X的羁押必要性,结合王X的伤情(轻伤二级)、赔偿谅解情况,最终推动检察院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决定对王X取保候审,降低当事人羁押风险;
2. 补充侦查阶段跟进:在 2024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补充侦查期间,及时了解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情况,调整辩护策略;
3. 与检察院沟通:就法律意见书中的观点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强调 “偶发冲突”“双方均有伤情”“赔偿谅解” 等关键情节,争取检察官对 “犯罪情节轻微” 的认可。
四、办案结果与法律依据
(一)最终结果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封XX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于 2025 年作出【衡蒸检刑不诉 [2025] XX 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X相对不起诉。
(二)检察院采纳的核心理由(与律师意见高度契合)
1.王X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但具有坦白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2. 王X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3. 王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
4.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作出不起诉。
五、办案总结
封XX律师在本案中始终以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核心,通过 “事实核查 - 证据梳理 - 精准辩护 - 程序推动” 的全流程工作,实现了案件的最优结果:
程序层面:推动王X从 “逮捕” 变更为 “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影响;
2. 实体层面:通过论证 “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使王X免于刑事处罚,保留了其事业编制身份,彻底消除刑事犯罪记录对其未来的影响;
3. 专业价值:精准把握《刑事诉讼法》中 “相对不起诉” 的适用条件,结合案件 “偶发冲突”“双方互殴”“赔偿谅解” 的特点,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检察院最终认定理由高度契合,体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
本案的办理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兼顾了社会矛盾的化解(赔偿谅解),实现了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2/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