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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并成功获得国家赔偿

一、案件概述

   本案当事人贺XX,男,2002 年 8 月 1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于 2023 年 9 月 2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8 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源于 2023 年 7 月起,涉案人员沈XX(另案处理)将麻醉药品依托咪酯粉末添加进烟油加工成电子烟贩卖,贺XX被指从沈某及其他上家处购买相关物品后非法转卖。2023 年 11 月 28 日,东莞市公安局以贺XX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案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最终封云凯律师以证据不足为核心开展无罪辩护,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核心思路与工作开展

(一)全面厘清案件事实,锁定辩护关键方向

   封云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贺XX,详细核实案件细节,包括涉案物品的购买渠道、交易过程、获利情况等核心事实。同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尤其是认定贺XX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关键证据是否充分。

(二)聚焦证据漏洞,强化无罪辩护论证

 通过细致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指控贺XX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尽管贺XX存在涉案物品交易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不足以充分证明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针对该核心问题,撰写详细辩护意见,明确提出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辩护观点,并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持续跟进补充侦查情况,指出补充侦查后仍未弥补的证据漏洞。

(三)全程跟进程序进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办理过程中,密切关注程序节点,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就羁押期限、证据合法性等问题与办案机关保持有效沟通。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协助当事人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明确人身自由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等诉求,推动赔偿事项依法合规处理。

三、辩护成果

1.不起诉决定:2024 年 3 月 15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认定贺XX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释放贺XX,当事人共被羁押 196 天。
2.国家赔偿: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决定支付贺XX人身自由赔偿金 90638.24 元(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462.44 元计算);协调公安机关返还扣押的 3300 元财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四、案件反思与启示

     本案的成功辩护,核心在于坚守 “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精准发现证据漏洞、强化无罪辩护论证,推动案件回归法治轨道。在办理此类涉药品犯罪案件时,既要关注案件事实本身,更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不能仅凭涉案行为表象认定犯罪。

       同时,作为辩护律师,不仅要聚焦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也要重视程序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包括羁押期间的权利维护、不起诉后的赔偿申请等后续事项,全方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本案的结果既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 “疑罪从无” 的基本原则,也彰显了律师辩护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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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2/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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