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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驳回原告诉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 鹿震律师代理被告维权案例

一、案件简*
原告以涉案房*及院落归*所有*由,诉至法*要求我方*事人(三被告)立即搬出案涉宅院,并承担诉讼费*。原告称案涉宅院原系其与已故配偶的财产,后*由父母居*并签订《房*使用说明》确认所有***所有,父母去世后*方*事人强*占用宅院,经*警处理未果故提起诉讼。
我方*事人辩称,案涉房*实际由被告之母(本村集体经*组织成*)建设,原告提交的《房*使用说明》不具备法*效力,且原告未履行赡养*务,其主张*符*法*规定,请求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办案经*
接受委托后,鹿震律师*一时*与当事人沟通*件细节,全*梳理案件事实,明*争议焦*集中在案涉房*所有***、《房*使用说明》的效力及原告主体资格等问题上。
围绕争议焦*,指导当事人收集关*证据,包*家*成*户籍*息、亲属关*证明、案涉房*修缮记录、相**片视频及多位证人证言等,证实被告之母系案涉宅基地合法*用权*、房*实际由被告方**维护且老人生前意愿由被告继承等事实。
庭审中,针对原告提交的《房*使用说明》《调换房*协议书》等证据,从*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等方*逐一质证,指出原告证据存在的瑕疵,如《房*使用说明》无共有*签字、不符*遗嘱形式要件,《调换房*协议书》与案涉房*所有**定无直接关*等。
结合《民法*》《土地管*法》相**定,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案涉房*未确权*记,原告无充*证据证明*享有*有*;原告非本村集体经*组织成*,且已拥有*他宅基地,违反 “一户一宅” 原则;证人所述原告未履行赡养*务等事实进一步*证其无权*张**权*。
三、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现有*据无法*定案涉房*系合法*造,原告主张*有**反 “一户一宅” 基本原则,故依法*决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我方*事人的合法***到充*维护,无需搬出案涉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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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9-11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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