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巧用对方证据证明我方观点,对方撤诉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被告王某和魏X,称2014年7月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万后,仅还利息125001元,仍欠374999元。
本案经过: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代理二审及发回重审一审案件,通过查阅原一审的相关证据,我方发现原告并没有提供近2年内向被告催要过的证据,我方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重审一审时原告当庭提交125条录音,拟证明其通过电话催要的形式向被告主张权利,我方3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证明原告提供的录音存在:修改录制时间;部分接通电话人不是被告,而是被告亲属、朋友;通话内容与借款无关等情况,又找了大量的相关案例,证明原告做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未超时效。
案件结果:原告撤诉。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7/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34799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