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豫1202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曾用名:XX),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XX,务工,住四川省成都市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XXX)。因交通肇事逃逸于XX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XXX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海东,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别名:XX),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XX,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XXX(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XX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XX,重庆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过程省略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XX分别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XX的刑期自2025年3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XX的刑期自2025年3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0/3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行 业:0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