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4 年 7 月,委托人应被告 A要求,承揽某拟设立电商公司的经营场所装修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大理市漾濞路 229 号金满城XX。双方口头约定装修相关事宜后,委托人按约进场施工并于同年 8 月初完成全部装修工作。2024 年 7 月 20 日,委托人收到 50000 元装修款,后经与被告 A、被告 B结算,确认剩余装修尾款 100000 元。因拟设立的电商公司未能完成登记设立,二被告就尾款支付事宜产生争议,均拒绝支付,委托人遂委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李XX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A 支付装修尾款 100000 元,被告 B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后,李XX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施工记录、结算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为二被告是否应就未成立公司的装修债务承担责任。
2、针对被告 A 辩称其仅为中介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以及被告 B 主张已按合作比例履行付款义务、无需支付尾款的抗辩理由,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
3、庭审中,李XX师清晰呈现证据链条,论证二被告系拟设立电商公司的共同发起人,案涉装修工程系为公司设立而开展的必要行为,现公司未成立,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信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 A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委托人装修款 100000 元,被告 B 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50 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委托人的合法债权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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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2/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