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中专文化,四川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住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宣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2月2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宣汉县公安 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25〕84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刘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 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 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6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杜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26日,四川XX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与宣汉县XX签订弱电系统安装工程。2021年底,被告人 刘X与宣汉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负责人口头约定,承建该公司名下蒲江街道华XX弱电系统安装工程。被告人刘X负责项目施工,并雇佣了 张XX、邹X、赵XX、赵XX、陈XX、喻XX几人负责弱 电安装。施工期间,XX公司按照约定将相关款项打进刘XX对公账户,刘X在支付张XX等6人少部分劳动报酬后(以 每月发部分劳动报酬的形式),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 情况下仍以工程未最终结算、未收完工程款为由,拖欠张XX 等6人劳动报酬。2024年4月30日,张XX等6名工人于向宣 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宣汉县人社局)投诉反 映。2024年8月27日,宣汉县人社局给XX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XX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农民 工劳动报酬,指令其5日内改正,刘X在规定期限内仍然不履 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024年9月9日,宣汉县人社局就XX公司法人代表刘X拒不支付张XX等6名工人劳动报酬 143,637元案移送宣汉县公安局。截止2024年11月31日,刘XX拖欠张XX劳动报酬11个月,数额43,457元;拖欠赵XX劳动报酬9个月,数额41,225元;拖欠邹X劳动报酬11个月, 数额53,725元;拖欠彭XX劳动报酬1个月,薪资19,800元; 拖欠赵XX劳动报酬1个月,数额1,100元;拖欠陈XX劳动 报酬1个月,数额1,020元;拖欠喻XX劳动报酬2个月,数额3,110元。
2024年12月31日,刘X到案后委托宣汉县公安局代为发放张XX、彭XX等6名工人5万元劳动报酬,下差劳动报酬 共计113,437元。
同时查明,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12月1日,XX公司向XX公司对公账户就熙X名著项目累计拨付工程 款1,692,358.09元;就XX天宸项目累计拨付工程款613,000 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X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有异议,其辩解称:1.对公 诉机关指控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定性有异议, 我给他们打了欠条后陆陆续续在给钱,XX公司给我支付 的费用不仅仅是工人工资,还有材料和其他开销,因为亏损和 安排不当,现在确实是没有能力支付,并且我也在想办法解决;
2.做XX天宸项目的时候自己的实力和资金不是很充足,在XX公司付了部分资金后,我按照行业惯例不是全额支付工人工资,而是给了部分生活费,没有达到公诉人所说的有能力 支付而拒不支付;3.我还有其他官司导致房子已经被冻结了,我一直在想办法给他们拿钱,不是公诉所说的有能力支付而拒 不支付。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 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酌定、法 定从轻处罚情节:1.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金额及时间差 异由法院量刑时予以考量;2.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已支付部分欠款,并以自己的行动积极弥补过错,表明悔罪诚意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应酌情予以考量;4.被告人刘X没有犯罪前科,无违法犯 罪记录,这次犯罪是由于自己的经营管理不善和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综上,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保障欠 薪的化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26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恒胜·熙X名著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工程 名称为恒胜 · 熙X名著弱电系统安装工程(以下简称熙X名著 项目)。2021年底,被告人刘X与XX公司负责人口头约 定,承建该公司名下蒲江街道华XX弱电系统安装工程 (以下简称XX天宸项目)。被告人刘X负责项目施工,并雇佣了张XX、邹X、赵XX、赵XX、陈XX、喻XX几人负 责弱电安装。施工期间,XX公司按照约定将相关款项打 进刘X对公账户,刘X在支付张XX等6人少部分劳动报酬后(以每月发部分劳动报酬的形式),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劳动报 酬的情况下仍以工程未最终结算、未收完工程款为由,拖欠张 源水等6人劳动报酬。2024年4月30日,张XX等6名工人于 向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2024年8月27日, 宣汉县人社局给XX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 书》,责令XX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指令其5 日内改正,并通过XX专递送达被告人刘X,被告人刘X在规 定期限内仍然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024年9月9日,宣汉县人社局就XX公司法人代表刘X拒不支付张XX等6名 工人劳动报酬146,327元(其中:张XX43,457元、陈XX1,020元、邹X54,225元、喻XX3,100元、赵XX2,800元、赵XX41,725元)案移送宣汉县公安局。截止2024年11月31日, 刘X拖欠张XX劳动报酬11个月,数额43,457元;拖欠赵XX劳动报酬9个月,数额41,225元;拖欠邹X劳动报酬11个月,数额53,725元;拖欠彭XX劳动报酬1个月,薪资19,800 元;拖欠赵XX劳动报酬1个月,数额1,100元;拖欠陈XX 劳动报酬1个月,数额1,020元;拖欠喻XX劳动报酬2个月, 数额3,110元,以上劳动报酬合计163,437元。
2024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X到案后委托宣汉县公安局 代为发放张XX12,000元、邹X16,900元、陈XX1,100元、 赵XX10,000元、彭XX10,000元等5名工人 5万元劳动报 酬,下差劳动报酬共计113,437元。
同时查明,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12月1日,XX公司向XX公司对公账户就熙X名著项目累计拨付工程款 1,692,358.09元;就XX天宸项目累计拨付工程款61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X拖欠彭XX劳动报酬19,800元,未经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没有真诚认 罪认罚,撤回了对被告人刘X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对其自首和认罪认罚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 案件源于2024年9月9日宣汉人社局向宣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 线索,经初查,宣汉县公安局于2024年10月2日决定对刘X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告知宣汉县人社局。
2.传唤证,证明:宣汉县公安局于2024年12月26日让被告人刘X签收传唤证。
3.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 知书,证明:宣汉县公安局于2024年12月27日决定对刘X取 保候审,保证人刘X。
4.被告人刘X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X, 男,生于1982年2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XXX, 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5号6栋1单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刘X供述与辩解:
(1)第一次供述,证实我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 年开始,我就承建熙X名著弱电系统(熙X名著项目),当时 参与该项目的工人中我还差张XX20,000元劳动报酬未支付。 2021年我开始承建XX天宸弱电系统(XX天宸项目),我雇 佣了张XX等6个工人,委托彭XX帮我找了四个工人进行施 工,在该项目施工期间,我将XX天宸(XX天宸项目)的部 分工程款投资了成都龙泉检察院弱电系统和绵阳中沅商城弱电 系统,导致资金紧张,拖欠了工人的工资。我想的先把华XX的工人工资先拖起,平时就转几百把他们稳到起,另外两个 项目挣钱了在给他们结算,后面工人闹起来了,XX公司 就帮我代付了一部分工资。今年5月份左右,工人就去劳动局 投诉,我也在劳动局写下了欠条,并承诺2024年7、8月份左 右给他们结算完。关于你说一下你在承建XX天宸弱电系统项目之间的合同关系?其称我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是从 XX公司处承建的XX天宸弱电系统安装项目,做华XX弱电系统安装项目的工人都是我去找的。关于你为何要把华XX的工程款用于其他项目上?其称因为我朋友在给我说有 哪些项目可以挣钱,我当时听到起就心动了,在加上我手上有 XX天宸所拨的工程款,我当时就想试一下,我就把XX天宸 的工程款投资到另外两个项目上去了。
关于你拖欠了哪些人的钱?其称我总共欠了7个人,这七个 人分别是赵XX、陈XX、喻XX、邹X、张XX、赵XX和 彭XX;通过我给工人打了欠条确认和在微信上给工人确认的 情况来说,我欠赵XX1,100元,欠陈XX1,020元,欠喻康 康3,110元,欠邹X54,225元,但在今年11月1日我给邹X 转了500元,还欠他53,725元,欠张XX43,457元,欠赵XX是41,725元,在今年11月1日他找我要钱,我给他转了500 元,还欠他41225元,彭XX那儿一共欠他22,800元,其中有 3,000元钱是我欠他的货款钱,这是私人的账,拖欠工资这块就 是19,800元。合计拖欠163,437元,还有3,000元是我欠彭XX的私人货款钱。
关于你为何不向这些工人把他们的劳动报酬一次性结清? 其称本来我是有钱有能力给工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因为XX公司是把工程预付款和材料设备款都打给了我的,是我自己 拿去挪用到其他项目去了,才导致给XX天宸的工人发不起工资,这是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他们催起来了就象征性的给他 们发点,把他们稳到起。关于你是否具有考勤记录?其称有, 之前工人是做了个表在微信上发给我的,但是我这里看不到了, 这个只有看其他工人微信上有没有。
关于工人是在何时开始向你索要工资?你又是如何做的? 其称最开始是在2023年年底工人们在XX公司总经理办公 司要钱,当时我因为没得钱我就是给公司写的委托书,让恒鑫 隆胜公司公司帮我代付,还有就是我当时也给工人们写下了欠 条;第二次就是2024年5月份左右工人向劳动局进行投诉,当 时劳动局的人也找我问了话的,我当时就给工人打了欠条,也 给工人们承诺在2024年7、8月份左右就把工人们的工资进行 支付了。
关于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否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 的通知或决定书?其称2024年8月份劳动局是通过电话给我说 了的,后我也签收了劳动监察大队给我发的限期改正指令书, 让我限期5天内把拖欠工人的工资给结算了,但是我当时还是 没有钱给,我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把拖欠工人的工资结算了。
关于XX公司给你转账你所用的收款账户是多少?其 称都是我注册的两个公司, 一个是XX公司,收款账号是 23030110XXXX7396,一个是绵阳市XX(以下简称XXX),账号是222XXXX040013802。关 于你名下有无房子、车子和存款?其称绵阳有两套房子,没有按揭了;车子有台,按揭款交完了的,是我老婆的,存款没有。
第二次供述,证实关于请问XX公司找你做熙X名著和 XX天宸弱电项目,给你打了好多钱?工程款给你结算完没 有?其称我两个对公账户有收款记录,熙X名著给我注册的XX公司和“XX公司(XXX)合计打款160几万,华XX公司(项目)给我“沐松”(XX公司)打款60几万, 打款时间都有,时间截止到2024年2月19日。工程款和材料 设备款都是打了绝大部分的。
关于那前期XX公司给你打的220余万,能否保证你将 拖欠工人的16余万元给了?为何截止到现在都没有给工人结算 工资?其称能够保证。之所以到现在没有结清,是因为我把我 在XX天宸挣到的钱拿去做成都龙泉检察院弱电系统和绵阳高 新区中XX商城弱电系统去了以及新疆喀什一个学校做弱电 项目,以及平时的生活开销, 一心想挣大钱,才导致我在XX 天宸弱电系统项目后期无法给工人们把劳动报酬进行结算。
(3)第三次供述,证实关于你既然收到劳动局的限期整改 通知书,那你为何还不给工人把工人的劳动报酬发了?其称因 为我一直想的是把工人们稳住,平时都会拿出几百块工资先稳 住他们,等我其他项目上得到钱了我就发工人的劳动报酬,但 是工人不买账。关于你之前的笔录中你说你名下有资产,那你 是有能力为工人支付工资,你为何不支付呢?其称因为我一直想 的是等其他项目挣到钱,我就把工人的劳动报酬给结算了,我不想动我家里的资产,动了就不好收回来了。
6.被害人张XX陈述及相关证据
(1)被害人张XX陈述,证实我是2022年4月27日开始 跟刘X干熙X名著的弱电系统安装工程,负责管理现场和施工, 没有签劳务合同,口头协议工资400一天,承诺干满一个月后 支付。刘X本人没有说打考勤,在熙X名著我只负责记工天报 给刘X,在XX天宸邹X将员工上下班的照片发给现场负责人 杨XX。刘X是从2022年12月左右开始拖欠我的工资,至2023 年3月项目快完工都没给我结算完,到2024年过年前还差我 20,000左右元。2024年开了年后,刘X叫我去XX天宸(项目) 做了十几天,2024年2月-2024年4月断断续续地两个月,也 欠了我2万左右,之后我们去劳动局投诉,2024年7月经核实 刘X拖欠我工资43,457元,打了欠条。案子到公安后,刘X又 给我给了12,000元,2025年3月27日还欠我31,457元。刘X 是绵阳人,是熙X名著和XX天宸的总包方,是四川XX公司的法人。刘X从我开始工资的时候就开始拖欠我的工 资,每月只打基本的生活费用。
(2)接受张XX证据清单、账单复印件,聊天记录,证明: 张XX在刘X处工作天数和劳动报酬,刘X签字确认。张XX 多次向刘X催要劳动报酬,刘X仍继续拖欠,未结算完。
7.被害人邹X陈述及相关证据
(1)邹X讯问笔录,证实我是一名布线和安线的工人,通过赵XX认识刘X,2023年7月开始就帮刘X做活路,先后有 熙X名著(项目)(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和XX天宸(项 目)(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8日)的弱电, 一直到2024 年6月8日,工资是350元一天。没有签订合同。2024年4月 份的时候我们一直没拿到工资,以为是XX公司没发工程 款给刘X,我们几个就去找XX公司,XX公司说打 了100万工程款的,还把刘X叫过来给我们写了欠条的,让我 们做好收尾工作,保证我们能拿到钱。后面还叫刘X先拿5万 出来发一部分工资,之后钱一直没下来,我们几个就到劳动局 投诉,经核实为50,400元,刘X写了欠条的,后面我又做了一 段时间,截止到目前(2024年9月28日)刘X还欠我54,225 元。刘X现在一直没有接我的电话。案子到公安后支付了我一 些钱,2025年3月27日刘X还欠我36,825元。
(2)接受邹X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证明:邹X多次找刘XX催要劳动报酬,刘X仅微信转账部分工资,仍拖欠未全部结 清。
8.被害人赵XX陈述及相关证据
(1)赵XX询问笔录,证实我是一名布线和安线的工人, 从2022年就一直跟着刘X干活,那个时候是熙X名著项目,刘XX都在在他有钱的时候给我把钱结了,在2023年5月份左右, 我在熙X名著的工资就结完了。2023年10月份,刘X叫我去华XX(项目)干活,350元一天, 一直干到2024年7月份,中间只给我发一小部分工资维持生活,其他都不发,我们没有 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打过考勤和实名制管理。2024年4月份我 和工友们就去了XX公司要钱,XX公司的负责人还 叫刘X给我们写了欠条,当时是39,050元。后面我们4月30 日去宣汉县人社局投诉反映,但刘X还是没给钱。后面刘X说 先解决我的工资,我就又跟着他干到了7月份,累计欠我41,725 元。案子到公安后刘X给我发了10,000元,2025年3月27日 还欠我31,225元。
(2)接受赵XX证据清单、短信记录、转账记录,证明: 赵XX多次找刘X催要劳动报酬,刘X仅转账部分工资,仍拖 欠未全部结清。
9.被害人赵XX陈述及相关证据
(1)赵XX询问笔录,证实几年前我跟刘X一起做过活路, 知道他钱不好拿。2024年3月赵XX叫我去XX天宸(项目) 做工,出于兄弟情义我就去了,工资是350元一天。我是从2024 年3月-2024年5月,做了一个月左右,期间,刘X只给我结了 一部分工资,每次只转几百块。后面XX公司统计刘X还 欠好多钱,我也去登记了,刘X也在工资条上签字了。2024年 4月份我和张XX几个人就去劳动局投诉刘X,后面刘X断断续 续给了我部分工资,现在还拖欠我1,800元。我也没签合同, 没得考勤实名制度。
(2)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赵XX多次找刘X催要劳动报酬,刘X仅支付部分拖欠未全部结清。
10.被害人陈XX陈述及相关证据
(1)陈XX询问笔录,证实2023年末,赵XX介绍我到华XX干活,年前280元一天,年后300元一天。前面十几天 的结清了,后面我从24年2月末-24年3月末一个月左右,刘XX每次只给一小部分都没结清。XX公司统计刘X欠的工 资时,我也去登记了,刘X还在工资条上签了字。24年4月末 我们几个去劳动局投诉刘X,当时他还欠我4,420元,后面也 给我转了一些,截止24年10月8日还差我1,020元。每次找 刘X要钱他都说认,但每次都不给钱,现在打电话基本也不接 了。
(2)接受陈XX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XX 多次找刘X催要劳动报酬,刘X仅支付部分拖欠未全部结清。
11.被害人喻XX陈述及相关证据
(1)喻XX询问笔录,证实:2022年我在熙X名著做物业 的时候,帮刘X做了几天散工,但是工资也是拖了很久才给我 结清。我辞职后从2023年1月-2023年3月跟着刘X干,200 元一天,但只给了我部分工资。后面为了拿到钱我也到华字天 宸(项目)做了三天,但也没拿到钱。后张XX给我打电话说 XX公司在统计刘X欠的工资,我就去登记了,刘X还在 工资条上签字了的。后面我们又多次找了XX公司,恒鑫 隆胜公司说给了100万工程款,但刘X还是没给我们。我们就去劳动局投诉,劳动局让刘X重新签了一份未结清工资条,截 止24年5月11日欠我3,710元,后面还了我一些,截止2024 年10月6日,还欠我3,110元。没有合同,有打考勤,因为我 们要算工天,张XX在监工。
(2)接受喻XX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证明:喻XX劳动 报酬结算情况,刘X已支付部分工资但未全部结清。
12.证人彭XX陈述及相关证据
(1)彭XX询问笔录,证实我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情 况的时候,工作人员说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了。我在宣汉成立 了宣汉县XX公司,2023年6月份,刘X在我这 采购了一些电脑和打印机,结算后,刘X还差我8,000元货款, 并打了欠条。2024年2月23日,刘X叫我找一些工人去做弱电 施工,技术工350元一天,小工200元一天,并承诺进场前把 我的货款结清,我就找了3名技术工和1名小工,24年2月23 日进场施工。24年3月9日,我催刘X要钱,他就给我还了5,000 元,现差我3,000元货款。3月22日我将工人的工资跟刘X核 算了,工时为2月23日-3月21日共计33,225元,但他一直没 发钱,后面很多工人去XX公司闹,XX公司就出面 代付一部分15,000元。后面我也一直催要,现还欠我劳动报酬 19,800元和货款3,000元。
(2)接受彭XX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XX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X。经营范围包括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等。
(3)欠条,证明:截止2024年2月7日,刘X欠彭XX货 款8,000元。
(4)聊天记录、收款记录,证明:彭XX多次找刘X催要 其货款和彭XX手下四名工人劳动报酬,刘X仅通过微信转账 结算部分劳动报酬,XX公司代付一部分,仍未全部结清。
13.证人庞XX的证言,系XX公司出纳,证实XX公司给刘X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刘X拖欠工人的工资,XX公司帮刘X代付了一些工人的工资。刘X是XX公司的 法人,是熙X名著(项目)和XX天宸(项目)弱电系统的总 包方。今年上半年一些工人在我们公司闹,刘X委托我们公司 (代付工资),我们就帮刘X代付了一部分工资。
“沐松”(XX公司)和“绵阳市XX”(XXX)是刘X名下的公司,与我们公司签订 了合同的, “达州市XX公司”是刘X的材料供货 方,当时也是刘X拿不出钱给他的供货方,担心把钱打给刘X 被挪用,供货方“XXX”收不到钱又找我们公司要,所以当 时吴X跟刘X谈了的直接打给供货方“XXX”。XX公司相当于XX公司的供货方,而“XXX”商贸是刘XX的材料供货方,我们公司的供货方也不相信刘X,所以最终 通过我们领导跟刘X商量,就直接通过“捷飞”商贸把款打到 “XXX”商贸的。目前XX公司给刘X的工程款是打完了的,打款明细上很清楚。
14.吴XX证言,系XX公司总经理,证实因为刘X在 熙X湾(2017)的弱电项目做得好,我们公司就把熙X名著(2020) 和XX天宸(2021)的弱电项目拿给他做。两个项目的工程款我 们都是打给刘X公司的,都是按照工程进度打款,并且都是打 完了的。XX天宸这个项目我们先打了50万给刘X作为项目启 动资金,因为刘X当时没得钱买设备。2024年4月份的时候,
有几个农民工给我反映刘X拖欠他们工资,希望我们帮忙要钱, 我这才晓得刘X在拖欠工资,我就跟刘X打电话,跟他们协调, 刘X委托我们公司代付了一部分工资,还打了欠条他们就走了。 我害怕刘X手上的项目出问题,就天天督促他把活路做完,把 工人的工资结了。4月底的时候,XX天辰项目检验不过关,刘 军也不管,我们就重新找人做的。合同金额与打款明细不一致 是因为有时设计不合理,我们补充后,就会存在增量。
15.接受刘X证据清单、刘X与韩XX聊天记录,证明:华XX部分工程款去向。刘X与中沅韩总关于日常弱电安装的 微信聊天。
16.接受刘X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证明:2024年6月21 日,对公账户四川XX公司账户余额9.32元。刘X个 人账户XX储蓄卡截止2025年2月13日余额0.95元,刘X农 信卡截止2025年3月19日余额1.68元。
1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人社局调查报告,证明:宣汉县人社局于2024年9月9日将该案移送给宣汉县公安局称XXX法定代表人刘X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张XX等6 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146,327元。经该局责令其在五日内 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在规定的时间内,刘X未执行限期改 正指令支付拖欠的工资。
18.宣汉县人社局涉案证据材料,证明:宣汉县人社局于 2024年8月27日决定立案,同日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 令书责令刘X收到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该材料含张XX等6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刘X的调查询问笔录。 送达回证:宣汉县人社局于2024年8月27日邮寄送达,刘X 于2024年8月30日签收。
19.恒胜 · 熙X名著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合同,证明:该合同 于2021年9月26日由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同包 干价为1,549,000元,约定工期为180个工作日,按工程进度 付 款 。
20.恒胜 · 熙X名著弱电桥架安装工程合同,证明:该合同 于2021年12月15日由XX公司与XXX(刘X所有) 签订合同,价款为163,358.09元,工期为60个工作日。
21.产品购销合同,证明:XX公司(XX公司供货方) 与XXX公司(XX公司供货方)就XX天宸产品购销金额为 678,401.8元。
22.付刘X工程款明细及转账凭证,证明:熙X名著项目付款 1,692,358.09元;XX天宸项目付款613,000元;XX公司付 设备款给XXX公司407,041.08元。
23.到案经过,证明:该案于2024年9月宣汉县人社局移送 宜汉县公安局,宣汉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30日受案,同年 10月2日立案侦查,民警电话多次联系被告人刘X,后被告人 刘X于2024年12月26日到案。
24.前科情况说明,证明:经民警查询四川省警务信息综合 应用平台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未发现刘X有前科 情 况 。
25.收条、保证书,证明:刘X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下 八派出所微信转账给邹X16,900元、张XX12,000元、赵XX10,000元、赵XX1,100元(已支付完毕)、彭XX10,000 元。并承诺于2025年4月15日之前把张XX的劳动报酬支付 完 毕 。
26.接受证据清单、XX公司情况说明:
(1)XX天宸情况说明,证明:XX公司与XX公司 就XX天宸项目无正式书面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115万元。 XX公司支付刘X50万元材料预付款,后因刘X资金问题 调整付款方式为直接与供应商对接,XXX(公司)打款金额 为622,691.30元、XX创新打款为33,660元、佛山XX公司打款为29,764元。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又给刘X转款约19万元(包含劳务费)。
(2)熙X名著情况说明,证明:XX公司与XX公司 就熙X名著弱电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1,549,000元(含税), 实际付款1,529,000元。因刘X擅自处理设备造成损失约 350,000元左右,产生额外费用122,754元。因XX公司发票问 题造成损失949,689.78元
27.接受庞XX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证明:宣汉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肖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 。
28.接受证据清单、XX公司银行流水、“XX”经营部流水(补充),证明: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恒鑫 隆胜向刘X名下XX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工程款共计2,649,500 元;XX公司及旗下账户向XXX转账共计 196,407.09元。与XX公司提供的支付刘X工程款明细相 及转账凭证互印证。
对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 如 下 :
一、关于被告人刘X是否是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 的问题。经查,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12月1日,XX公司向XX公司对公账户就熙X名著项目累计拨付工程款 1,692,358.09元;就XX天宸项目累计拨付工程款613,000元, 上述工程款中包含了工人的劳动报酬,而被告人刘X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款资金投资到自己参与 投资的其他项目上去,且一直未全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经宣 汉县人社局给XX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后至今,被告人刘X仍未能全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刘XX在公安机关还供述称家里有房产和车辆 ,但不想动家里的资 产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足见被告人刘X是具有有能力支付工人 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且采取了转移财产 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行为,故对被告人刘X辩解没有 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 查,被告人刘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 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庭审中翻供,否认自己有能力支付工人劳 动报酬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 查,被告人刘X拖欠多名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时间较长,_ 且经工人多少催收以及相关部分责令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刘
军至今未付清,也未取得工人的谅解,表明其未真诚认罪悔罪, 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刘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 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未支付完毕工人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46,327元,数额较大, 经宣汉县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合法 权益,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 关指控的前述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刘X拖欠彭XX劳动报酬19,800元的事实,经查,该欠薪情况 属实,但该笔欠薪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不符合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对该事实定罪处罚,对公 诉机关对该笔事实的指控不予认定。在案发后,被告人刘X支付 了部分拖欠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X 还称在本案审理过程又向工人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休庭后 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若实际发生,可在案件执行 过程中在本院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范围内予以相应扣减。对辩 护人提出与本院前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 据被告人刘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 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6 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 缴 纳 ) 。
二 、贲令被告人刘X支付张XX劳动报酬31,457元、邹X 劳动报酬36,825元、喻XX劳动报酬3,110元、陈XX劳动报 酬1,020元、赵XX劳动报酬31,225元。
其他无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