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伍XX,男,2004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 地湖南省湘西xxxx县,住xx县xxx村5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5年3月2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5年4月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 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况欣芷、张XX,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XX涉嫌强 奸罪,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5年6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5年6 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凰 县公安局对伍XX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 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5年7月4日和2025年9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5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凤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伍XX,与他人在凤凰县兰径市场宾XX内,轮流与被害人杨X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伍XX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 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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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5/2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