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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休假返岗遇车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焦X休假返岗遇车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广场写字楼),系死者焦X生前任职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焦X之母,1969年出生)、焦X某(焦X之父,1966年出生),主张焦X事故属于工伤。

  原审被告: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认定,曾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案件背景与事故经过

  劳动关系与休假情况:焦X生前系甲公司职工,2022年7月22日休假返回铜川市宜君县老家(父母居住地)。

  事故发生:2022年7月24日下午,焦X驾驶摩托车从老家返回西安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铜川市宜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焦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三)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一审

  工伤认定申请与结果:2023年6月8日,张XX、焦X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当日受理并向甲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甲公司2023年7月3日签收)。2023年8月4日,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焦X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2023年8月24日,某区人社局向张XX、焦X某及甲公司送达该决定书。

  一审诉讼与判决:张XX、焦X某不服该决定,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包括:①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②责令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将焦X事故情形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③本案诉讼费由某区人社局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焦X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情形,某区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二审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核心争议焦点:焦X2022年7月24日从老家返回西安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各方主张:

  上诉人甲公司:焦X长期上中班(12点后上班),2022年7月25日上班当天从老家返回时间充足,无需提前一天出发,不属于“合理时间”;焦X返回目的地是西安居住地,非工作地点,不符合“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二审中提交考勤记录表及聊天记录拟证明该主张。

  被上诉人张XX、焦X某:焦X老家与工作地相距远,摩托车需行驶4小时32分,提前一天返回符合“合理时间”(避免凌晨出发);7月25日10点需上班,提前返回是为保证工作状态,属于“上下班途中”;提交家庭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宜君宾馆证明、导航路线图,佐证返程耗时久、提前返回合理。

  原审被告某区人社局:焦X工作地、居住地均在西安,“上下班途中”应指从西安居住地到工作地,跨区域返乡返岗不属于该范围;依据相关规定,焦X情形超出正常上下班时间,加重企业风险,不应认定工伤,请求维持原不予认定决定。

  (五)二审证据审查与法院判决

  证据审查:二审法院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表、聊天记录,张XX、焦X某提交的家庭群聊天记录、宾馆证明、导航路线图,均形成于一审庭审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接纳,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正确。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为焦X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情形,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有误。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甲公司负担。

  二、案件总结

  (一)核心争议解决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法院未局限于“工作地与本人居住地之间”的狭义范围,结合焦X父母居住地与工作地距离远、返程需4小时以上、需保证7月25日10点上班状态的客观情况,认定“7月24日提前从父母居住地返回西安”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立法本意,解决“跨区域返岗是否属上下班途中”的核心争议。

  证据效力把控:严格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排除二审中双方提交的非新证据,避免逾期证据干扰裁判,确保基于一审已查明的事故责任、休假返岗时间等事实作出判决,保障裁判公正性。

  (二)关键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要件,本案中焦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要求,为工伤认定提供基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将“上下班途中”扩展至“合理时间往返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直接支撑焦X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结论,是本案裁判的关键法律依据。

  三、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价值

  (一)一审阶段:精准破局,奠定胜诉基础

  法律适用精准定位:明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提出“焦X从父母居住地返岗属上下班途中”的核心主张,反驳某区人社局“仅本人居住地到工作地才属上下班途中”的狭义解读,精准指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为一审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供关键法律论证。

  证据链系统构建:整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焦X非主要责任)、焦X上班时间的证人证言及打卡记录(佐证7月25日10点需上班),形成完整事实证据链,有效支撑“提前返岗具有合理性”的主张,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被驳回。

  (二)二审阶段:抗辩有力,维护一审成果

  证据异议精准提出:针对甲公司二审提交的考勤记录表、聊天记录,及时指出其“形成于一审前,不属于新证据”,且强调该证据无法推翻焦X实际10点上班、需提前返程的客观事实,成功促使法院不予接纳该证据,避免上诉人证据影响裁判结果。

  事实主张强化论证:补充提交家庭群聊天记录、宾馆证明、导航路线图(虽未被认定为新证据),进一步佐证焦X返程耗时久(曾因返程晚暂住宾馆)、提前一天返回是客观必要的事实,强化“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核心主张,巩固一审胜诉成果。

  针对性反驳对方观点:针对某区人社局“跨区域返岗加重企业风险”的抗辩,结合工伤认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指出将父母居住地纳入“合理目的地”符合法律精神,反驳“加重企业风险”的不合理性,促使二审法院认可焦X情形的合法性。

  (三)程序与权益保障:全程把控,降低诉讼风险

  程序合规审查:在确认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受理、举证通知、送达)合法的前提下,聚焦“实体法律适用错误”这一核心突破口,避免陷入程序争议的误区,精准锁定诉讼方向,提高维权效率。

  费用与权益平衡:最终二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且全程未让被上诉人额外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在有效维护张XX、焦X某工伤认定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其诉讼负担,实现“权益保障+成本控制”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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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0-22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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