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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借款协议又不认?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杨XX诉张XX民间借贷案——转账流水与结算协议冲突,法院如何认定欠款事实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XX,女,200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XX县XX镇XX村X组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XX,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XXXX号东X栋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诉讼脉络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杨XX因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一审核心诉求回顾

  本诉(杨XX):主张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其向张XX的还款金额(XXX.4元)超出借款金额(703992元),多还308797.4元(一审中主张329911.21元),请求判令张XX退还超额款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用。

  反诉(张XX):主张2022年5月30日双方对账后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杨XX欠付656500元;此后杨XX仍多次借款,截至2022年11月13日累计欠款703100元,请求判令杨XX偿还借款703100元及利息(按LPR四倍计算,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诉讼费。

  2.二审诉求(杨XX)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XX的反诉请求并支持其本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张XX负担。

  (三)各方核心主张与证据

  1.杨XX(上诉人)的主张与证据

  核心理由:一审法院仅依据《借款协议》《个人承诺还款计划》认定欠款,忽略转账凭证的基础作用,在“转账流水显示多还”与“协议载明欠款”矛盾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借款协议及背面记录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张XX未提交与协议金额匹配的支付凭证,民间借贷需“合意+交付”,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合意,无法证明足额交付;

  2019年至2022年,张XX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出借703992元,其累计还款XXX.4元,多还308797.4元,张XX应退还。

  主要证据:微信、支付宝转账流水(证明还款金额)。

  2.张XX(被上诉人)的抗辩与证据

  核心理由:《借款协议》是双方多次对账后的结算凭证,不存在“超额还款”,且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垫付款项未体现在直接转账中)。

  借款协议签订后,杨XX仍多次借款,并在协议背面手写新增借款、还款金额及余额,系对欠款的再次确认;

  其曾为杨XX代购手机、垫付房租、代还他人借款等,该部分垫付款未包含在直接转账记录中,杨XX此前转账实为偿还垫付款,非案涉借款;

  《个人承诺还款计划》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佐证杨XX对欠款的认可。

  主要证据:《借款协议》(含背面手写记录)、《个人承诺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消费分期代购协议、信用卡账单(证明垫付款项)、微信/支付宝转账流水(证明出借金额)。

  (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借款协议》的签订与内容:2022年5月30日,杨XX与张XX签订《借款协议》,载明“杨XX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以现金形式借取656500元,2023年9月30日前还清,逾期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协议背面手写2022年5月30日至11月13日的借款、还款记录,载明“总欠703100元”(张XX称除部分内容外,其余为杨XX书写;杨XX否认但未申请笔迹鉴定)。

  《个人承诺还款计划》的效力:2022年7月26日,杨XX出具该计划,载明分期还款明细(如2022年7月27日至31日每日还2000元等);杨XX否认签字但未申请笔迹鉴定。

  微信聊天记录的佐证:2022年4月至7月,杨XX多次与张XX对账(如回复“69850”“674100”等金额),接收《个人承诺还款计划》照片并确认“核对就行”,认可张XX发送的协议背面记录照片内容。

  转账流水的抵扣:2022年5月30日后,杨XX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转款162638.81元,超出协议背面记载的“已还款128400元”,超出的34238.81元视为还款,故实际欠款为703100元-34238.81元=668861.19元。

  二、案件总结

  (一)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证据链有效性认定:张XX提交的转账记录、《借款协议》《个人承诺还款计划》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杨XX主张“超额还款”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杨XX否认《借款协议》背面记录、《个人承诺还款计划》的签字,却未申请笔迹鉴定,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微信聊天记录中,杨XX多次确认欠款金额,与《借款协议》《还款计划》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欠款事实。

  欠款金额与利息的认定:一审法院将2022年5月30日后杨XX超额转款的34238.81元抵扣欠款,认定实际欠款668861.19元,符合客观事实;将原协议“年利率36%”调整为“LPR四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利率上限要求,适用法律正确。

  其他经济往来的考量:张XX提交的消费分期代购协议、信用卡账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垫付款等其他经济往来,杨XX提交的转账流水未区分“偿还借款”与“支付垫付款”,无法证明“超额还款”,故其本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终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8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一审判决内容回顾: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XX借款本金668861.19元及利息,利息以668861.1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驳回杨XX全部本诉请求,驳回张XX其余反诉请求;一审本诉诉讼费6249元由杨XX负担,反诉诉讼费5416元由杨XX负担5000元、张XX负担416元。)

  三、律师价值

  (一)被上诉人张XX代理律师的价值

  证据链构建与强化:整合《借款协议》《个人承诺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重点突出“结算协议的核心效力”与“多份证据的相互印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可证据链的完整性——如强调“杨XX未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瑕疵,削弱对方抗辩力度;

  法律适用精准把控:针对原协议“年利率36%”的过高约定,提前依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主张调整为“LPR四倍”,避免因利率条款违规导致利息主张被驳回,最终实现利息请求的全额支持;

  其他经济往来的举证:提交消费分期代购协议、信用卡账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非借款类经济往来,合理解释“杨XX转账超出借款金额”的原因,破除对方“超额还款”的主张基础,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关键依据。

  (二)对同类案件的启示价值

  书面结算凭证的核心作用:民间借贷中,双方对账后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款计划》等书面文件,是认定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其效力优先于单一转账流水,当事人应重视书面确认的留存;

  举证责任的关键意义:对否认书面证据真实性的一方,需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如笔迹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代理律师应精准把握举证规则,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受损;

  证据链的完整性构建:单一证据难以支撑主张,需整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多类证据,形成“合意-交付-确认-还款”的完整逻辑链,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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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17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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