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松柯律师、张某某实习律师
被告:事故对方车辆司机
被告:事故对方车辆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护具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通过研判原告的病例材料,发现原告所受的伤害很有可能构成十级伤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对伤残等级及受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原告所受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20日,营养期为20日。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 122,731.52元;
二 〇 二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行 业:农民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