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的子女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处投保医疗保险 A(2021 版)和医疗保险 A(2021 版)附加100 种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当事人因甲状腺结节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瘤,并手术治疗。
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状腺恶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恶性”为由拒绝理赔。
本案中,根据保险条款,当事人的恶性肿瘤确实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带的恶性肿瘤,但是保险公司未能在投保过程中,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具体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金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一次性理赔金10000元,并承担全部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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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元
行 业:商业保险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