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市九原区哈**尔镇花*台村西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韩XX(内蒙**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包*市九原区哈**尔镇山**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法*代表人刘XX(村委会主任)。
被告:包*市九原区哈**尔镇山**堵*村民委员会花*台西村村小组,住所地该村,负责人贾X(村小组组长)。
原告贺**2006年*婚姻将户口迁入被告村集体,2011年*婚后*籍*迁出并持续享有*举权*成*权*。2011-2016年*间,原告曾*得征地补偿款。2019年*2023年,被告针对G65、新XX、纬六路*项*征地多次制定分配方*,均规定"离婚媳妇和*婿不分配补偿款",导致原告未获补偿款共计305,500元。原告以《妇女权**障法》第五十五条现行有*、第五十六条现行有*主张***侵害,诉请确认分配资格并支*补偿款。
被告辩称:
1. 村委会辩称分配方*由村小组自主制定,程*合法*经*民会议三分之二通*;
2. 村小组辩称分配方*经*民大会民主决议,原告等群体未获60%以上村民同意,故不予分配。
法*于2025年3月4日立案,适用简***公*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及村小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双**证据交换质证,法*对无争议证据予以确认。
法*认定:
1. 原告户籍*征地补偿方*确定时*属被告集体经*组织成*,且未被替代性生活保障替代成*资格;
2. 村民会议决议以"离婚"为由排除原告分配权,违反《妇女权**障法》现行有*关***保护的规定。
判决依据:
· 《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二条现行有*;
· 《第八次全***民事商*审判工作会议纪*》第二十三条;
·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现行有*、第七十八条现行有*。
判决主文:
1. 确认贺**有*地补偿款分配资格;
2. 二被告连*支*贺**地补偿款305,5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3. 案件受理费2,942元*二被告负担。
审判员:费XX
书记员:孙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月二十三日
附注:本案援引《妇女权**障法》第五十五条现行有*、第五十六条现行有*,明*禁止以婚姻状态侵害妇女集体经*组织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4-22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305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