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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二手车辆被执行,成功帮当事人保住车辆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2023)1421民初XXXX

民权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邹X经营二手车买卖,购买赵X的车辆后,还未完成过户手续,赵X的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邹X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过:

先与邹X沟通了解的案件实际情况,掌握了哪些证据,收集未掌握的证据,开始着手递交查封异议申请,参加听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赵名下的豫NXXXXXJ丰田牌机动车的查封;二、确认豫NXXXXXJ丰田牌机动车归原告邹所有;三、驳回原告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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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1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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