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X1、李X2、朱X(均为化名)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注册多家“XX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形成专业犯罪链条。
· 李X1、李X2:主要负责在安溪县注册成立7家“XX公司”,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1份,价税合计5687万余元,税额654万余元。
· 朱X:参与部分公司经营,并通过在龙岩等地注册成立15家“XX公司”,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涉案价税合计超1.1亿元,税额超400万元。
2. 涉案经过
三被告人于2023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X在羁押期间举报他人骗取国家退税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3. 量刑情节
· 从重情节:朱X曾因虚开发票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构成累犯。
· 从宽情节: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朱X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起次要作用(从犯),并有立功表现。
二、案件总结
1. 辩护要点
辩护律师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核心方面展开辩护:
· 自首认定:李X1、李X2的辩护人提出,二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已知是调查税务问题,应构成自首。
· 主从犯区分:李X2的辩护人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从犯;朱X的辩护人也提出其部分犯罪行为系从犯。
· 犯罪数额扣减:李X1的辩护人提出进项税额应在犯罪总额中扣除,并应考虑下游企业已补缴税款的情况。
· 立功表现:李X1的辩护人提出其协助劝说同案人投案应构成立功;朱X的立功情节已获确认。
2.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根据司法解释,2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
· 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系被动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要件,未予采纳。
· 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仅采纳朱X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对李X2的从犯意见未予采纳。
· 关于犯罪数额扣减的意见,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未予采纳。
· 法院确认了朱X的立功情节,以及三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3. 判决结果
· 李X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李X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 朱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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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8/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