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X(某银行客户经理)、江X(某银行客户经理)、林X(某证券公司财务经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23年6月至7月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受他人纠集,利用自身金融从业身份和职务便利,共同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 侯X:分别与林X、江X共谋,违规为他人办理银行账户并大幅提高非柜面转账额度至300万元。其参与办理的账户涉案流水超250万元,其中已查实系诈骗资金44.67万元。
· 江X:除与侯X共谋外,还单独为他人违规办理账户并提额,涉案账户流水超133万元。
· 林X:与侯X共谋参与办理账户,涉案流水112万余元,其中4万元系查实的诈骗资金。
2. 涉案经过
犯罪团伙在本市设立工作室,使用上述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2024年2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三被告人住所将其抓获。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 量刑情节
· 从轻情节: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 个别从宽情节:
· 江X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林X退赔了已查实上游犯罪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二、案件总结
1. 辩护要点
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采取“罪轻辩护”策略,核心辩护意见高度一致:
·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 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情节;
·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 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中江X、林X还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江X更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
2.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三被告人所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 综合考虑林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宣告缓刑。
3. 判决结果
· 侯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江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林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退赔款发还被害人。
其他经济犯罪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