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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并受贿案——罪名变更与缓刑适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X,原系厦门市某国有独资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资产的招租、配租及运营管理。

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陈X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为其朋友鲁X(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无偿占用其管理的三处直管公房提供帮助。具体行为包括:

· 擅自允诺占用:允许鲁X私自撬锁占用汇文XX57号103室仓库部分。

· 滥用职权隐匿:为帮助鲁X持续无偿占用,指使下属在房管系统中将该房产拆分,以隐匿被占用部分的存在。

· 知情不究:发现鲁X擅自占用另外两处单元(C单元、E单元)作为仓库和娱乐室后,未按规定要求其清退并追缴房屋使用费。

上述行为共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496.638.63元。

2. 受贿事实

作为对其提供帮助的回报,陈X在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收受鲁X赠送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购物卡及洋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930元。

3. 到案与退赔情况

· 2024年3月24日,陈X被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

· 到案后,陈X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

· 案发后,陈X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17.930元,陈X与鲁X共同退赔了全部国家经济损失496.638.63元。审理期间,陈X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总结

1. 核心争议:罪名认定

公诉机关原指控罪名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的行为同时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收受财物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偿使用公房)之间存在明确的对价关系,且受贿数额与“其他较重情节”的规定相符。因此,法院最终依法变更为“受贿罪”进行判决。

2. 判决结果

· 罪名:受贿罪。

· 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涉案财物处理: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赔款发还被害单位。

3. 量刑关键

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主要基于以下从宽情节:

· 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自首情节: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

·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期范围内接受处罚。

· 全额退赃退赔:在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国家全部经济损失,预缴罚金,展现了深刻的悔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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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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