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X、王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外国品牌免税卷烟的非法收购、销售活动,形成购销链条,扰乱烟草市场秩序。
· 被告人刘X:自2023年2月起,从上家黄X(另案处理)处购入“555”、“七星”、“万宝路”等品牌的免税真品卷烟,后加价销售给王X、陈某、曾X等人。经查,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19.929元,违法所得约10.000元。
· 被告人王X:自2022年起,从刘X及船代公司人员“小陈”(另案处理)处购入同品牌卷烟,后单独或伙同林X(另案处理)销售给多家食杂店、经营部及个人。经查,其非法经营数额达307.552.8元,违法所得约10.000元。
2. 涉案经过
· 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刘X在福建省泉州市某停车场被抓获。
· 2023年9月21日,被告人王X在厦门市某小区内被抓获,现场在其车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万宝路”卷烟10条。
· 案发后,二人用于联系交易的手机均被依法扣押。
3. 量刑情节
· 从宽情节: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期间均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各10.000元,并预缴罚金各20.000元。
· 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部分犯罪行为系与同案人林X共同实施。
二、案件总结
1. 辩护要点
两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采取的辩护策略基本一致,核心在于“罪轻辩护”,主要围绕以下情节展开:
· 被告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构成坦白情节。
·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被告人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展现了积极的悔罪态度。
2.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X、王X的行为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均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2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X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适当,予以采纳。
· 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预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决定对二人均从轻处罚。
· 辩护律师提出的合法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 判决结果
· 被告人刘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9月13日止)
· 被告人王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9月21日止)
· 二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卷烟)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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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2/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