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时年60周岁的杨XX在乘坐大巴车返乡途中,遇一名年轻男子主动搭讪。该男子声称有一笔款项需紧急收取,但因未携带银行卡,请求杨XX提供银行卡协助收款,并承诺事后给予感谢。杨XX出于善意,同意协助。在款项到账后,杨XX按约定在下车后取现交付该男子,对方为表感谢邀请杨XX用餐。事后,公安机关根据银行流水线索,以涉嫌诈骗罪对杨XX刑事拘留。
二、案件难点
1. 客观行为关联性强:杨XX名下银行卡确系用于收取诈骗款项,且其本人实施了取现、交付等行为,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
2. 主观认定风险高: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常推定行为人“应当明知”款项来源不明,易被认定为共犯。
3. 社会影响较大:诈骗案件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较大,公安机关侦查态度坚决,取保难度较高。
三、辩护策略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多次会见杨XX,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并围绕其主观认知层面制定无罪辩护方案,核心观点如下:
1. 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杨XX与涉案男子系偶遇,无任何事前共谋;
其出于“出门在外互相帮助”的朴素观念提供协助,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仅接受一顿便餐);
杨XX年龄较大,对新型诈骗手段缺乏认知,无法预见款项为犯罪所得。
2. 客观行为符合善意帮助特征
杨XX未参与任何诈骗环节,仅提供辅助性帮助;
其取现后全额交付,未截留、分赃,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构成要件不符。
3. 证据链条存在关键缺失
公安机关未查获涉案男子,无法证明杨XX与其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无证据证明杨XX对款项性质存在“明知或应知”。
四、案件结果
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杨XX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论证杨XX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且其行为与社会危害性显著的诈骗犯罪存在本质区别。经多次沟通,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杨X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五、案件价值
1. 准确把握“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本案成功厘清了“善意帮助”与“犯罪参与”的界限,对类似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2.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杨XX作为老年人,因社会经验与法律意识不足陷入刑事案件,辩护人通过释法说理,避免了其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
3. 体现刑事辩护的早期介入价值
在侦查阶段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有效引导案件方向,避免了诉讼程序冗长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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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