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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涉嫌诈骗罪一案

一、 案件背景与核心难点

当事人:黄XX

检察机关指控罪名:诈骗罪(共同犯罪)

涉案情节:黄XX受境外人员指使,在国内架设和维护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通讯设备(如GOIP、“猫池”等),涉案诈骗资金流水高达人民币500余万元。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7-8年有期徒刑

核心难点:

1. 涉案金额巨大:500余万元的金额,在诈骗罪中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检方提出的7-8年已是考虑了部分从轻情节后的建议,但刑期依然非常重。

2. 证据链完整:黄XX架设设备、收取报酬、涉案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确凿,做无罪辩护空间极小。

3. 打击电信诈骗的严峻形势:当前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此类案件通常从严惩处,辩护难度大。

二、 辩护策略与核心工作

面对不利局面,辩护律师没有纠结于量刑轻重,而是采取了 “改变定性,从根本上降低刑罚” 的核心辩护策略,将主攻方向从“量刑辩护”转变为 “罪名定性辩护”。

核心辩护观点:黄XX的行为依法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而非“诈骗罪”。

围绕这一核心观点,律师开展了以下关键工作:

1. 深度阅卷,挖掘关键细节

仔细审查全部卷宗,重点寻找能够区分黄XX与诈骗团伙主犯之间“犯意联络”的证据。

发现关键点:黄XX与上游诈骗分子主要通过网络联系,其主观上仅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并不确切知晓是具体的诈骗犯罪,更不清楚诈骗的具体对象、手段和涉案金额。其动机是赚取设备架设的“技术服务费”,而非诈骗所得的分成。

2. 精准适用法律,论证罪名差异

诈骗罪(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与诈骗主犯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希望或放任其结果发生,并提供帮助。其刑事责任与主犯相当。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独立罪名。其构成要件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明知”的程度要求较低,且不要求与上游犯罪有共谋。该罪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

3. 构建严密辩护逻辑

在法庭上,律师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主观故意层面:强调黄XX仅有“概括性故意”,即知道对方在干坏事,但无法达到“具体明知”是诈骗犯罪的程度。这与诈骗罪要求的“共同诈骗故意”有本质区别。

行为作用层面:黄XX提供的是中立的、技术性的帮助行为(搭建通讯通道),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属性。其行为并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也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资金转移等核心环节,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辅助、边缘地位。

法律适用层面: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此罪论处。只有在证据能充分证明其与上游犯罪形成“紧密合作、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故意”时,才能以共犯(诈骗罪)论处。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种紧密的共犯关系。

量刑均衡层面:向法庭陈情,若以诈骗罪判处7-8年,将与黄XX实际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严重不符,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帮信罪定罪,在2年左右的幅度内量刑,既能惩罚犯罪,也能体现司法公正。

三、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黄XX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判决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效果:刑期从可能的7-8年降至2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5年以上的减刑,取得了颠覆性的辩护效果。

四、 案件启示与价值

1.专业精准是辩护的生命线:本案的成功不在于否定事实,而在于对法律概念的精准把握和适用。律师深刻理解了“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在主观故意上的细微却关键的差别。

2.“定性辩护”的战略价值:在证据确凿的案件中,与其在量刑情节上“讨价还价”,不如从罪名定性上进行突破。一个成功的定性辩护,能从根本上改变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命运。

3. 吃透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律师必须紧跟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本案正是灵活运用了关于区分帮信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司法精神。

4.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判决不仅大幅缩短了黄XX的刑期,更关键的是,一个“帮信罪”的罪名标签对其未来回归社会的影响,远小于“诈骗罪”。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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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1/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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