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7刑初137号
2018年9月27日至10月23日间,孙XX利用其担任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料员负责收料签票的职务之便,在该公司承建的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临XX的施工现场,与被告人杨某某以及孙XX2、吕某某、李XX(此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合伙,以送料货车在某公司收料处过磅后不卸车,由孙XX虚签“卸货专用票”制造某公司已经收到石料的假象,再将石料转卖到其他工地的方式,骗取某公司石料共计63车5085.88吨,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孙XX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孙XX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介入,经过依法积极全面辩护,寻找对孙XX有利的辩点意见,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对孙XX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很快就释放走出了看守所,当事人和家属对案件结果 和律师的辩护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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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