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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替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

王X盗窃案 检察院不予起诉 2025年3月

案件情况:2024年2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X伙同李X、张X在岳阳楼区洛王新XX附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将受害人李X停放的一辆东风日产SUV车门拉开,将车内中控台上及手套箱里的3千元现金和10余包香烟盗走,王X分得现金700元,香烟合计200元。案发后,王X在孙律师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于当日刑事拘留王X,孙律师于3.28日将王X取保出来。

案件结果:

鉴于王X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账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王X没有前科,无再犯的风险性,检察机关对其不予起诉,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律师所用:孙律师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办理取保候审,与受害人沟通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在与检察院沟通中,成功取得不起诉的良好结果,替当事人争取到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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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3/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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