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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赠婚外对象500万!助原告确认赠与无效,全额追回财产

(一)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严X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特别约定。被告严X在婚姻期间与被告李X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于2015年生育一子。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严X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李X转账共计500余万元。原告认为该赠与行为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李X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二)焦点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赠与行为是否成立?赠与行为是否有效?2.被告李X是否应返还全部财产3.利息与保全费是否支持

(三)诉讼经过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四川XX、林荔枝律师始终秉持高度的责任心与专业精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从诉前调查取证、#财产保全 申请,到庭审中围绕赠与行为无效性、款项性质及返还义务展开有力辩论,两位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针对被告提出的“借款”“抚养费”等抗辩意见逐一驳斥,充分运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规定,结合详实证据链,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整体无效。面对复杂的资金往来与对方精心组织的抗辩,融创律师团队以严谨的逻辑、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最终为原告争取到500万元返还的胜诉判决,切实捍卫了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四)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原告严X向原告李X转账500余万元,被告李X接受并用于购房及日常开销,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被告李X主张其中220万元为“借款”,但因借条仅为复印件、内容简略、无合理资金来源说明等,法院未予采信。2.法院认为,被告严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对象,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该赠与行为无效。3.法院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被告严X无权单独处分。被告李X应返还全部受赠财产,而非仅原告叶X所占份额。被告叶X作为共有人有权主张全部返还。4.法院认为被告严X与被告李X均存在过错,若仅由被告李X承担利息与保全费有失公平,故未支持该项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严X与被告李X之间关于500.83万元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5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叶X关于利息及保全费的主张。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叶X、被告李X、被告严X三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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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9/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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